存放同業是針對金融機構同業的存款行為,指的是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存放同業也指“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是銀行專用科目。
存放同業借貸方向
存放同業屬于資產類科目。“存放同業”科目借方表示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貸方則表示減少在同業的存款,期末余額在借方。
存放同業會計核算
1、存放同業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2、存放同業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存放同業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存放同業和同業存放的區分
存放同業和同業存放的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含義不同: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2、性質不同:存放同業是我們國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在會計科目中屬于銀行的資產。兩者所屬的會計科目還是完全不一樣的。同業存放是銀行同業業務的一種,從會計科目的分類來看,屬于銀行的負債。
3、功能不同:存放同業,只是銀行實施的一種行為;而從功能來看,同業存放屬于銀行提供服務的一種。
同業存放在會計實務中也指“同業存放”會計科目,是銀行的一項負債,屬于負債類科目,是指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于商業銀行的款項。
同業存放也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屬于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同業存放核算什么內容
1、同業存放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2、同業存放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同業存放的分類
同業存放可分為:
1、國內同業存放
國內同業存放是指國內各銀行還有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方便結算,在各自有關的結算地點開立存款賬戶,是對于接納該筆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2、國外同業存放
國外同業存放是指各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了便于國際業務的收付,在某種貨幣的結算地點開立的該貨幣的存款賬戶,是對于接納該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的區別
1、會計科目的屬性不同
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業存放屬于負債類科目,未來需要將資金向存款人歸還;而存放同業,則屬于資產類科目。
2、存款的方向不同
同業存放,是指銀行同業把資金存到本金融機構,是別的銀行到自己銀行來存款。而存放同業,是指銀行把資金存到其他銀行。
3、利息方面的差別
作為一家金融企業,如果業務為同業存放,需要向存款的銀行支付利息;如果業務為存放同業,能夠從吸收存款的銀行得到相應的利息。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財務人員將“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所混淆,那么它們兩者之間存在什么樣的區別?同業存放款項應計入哪個科目?我們來看看吧。
同業存放款項計入哪個科目?
“同業存放款項”科目按其資金性質和余額方向應屬于負債類科目。同業存放款項屬于銀行業務,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屬于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同業存放是什么?
國內同業存放,是指國內各銀行還有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方便結算,在各自有關的結算地點開立存款賬戶,是對于接納該筆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國外同業存放,是指各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了便于國際業務的收付,在某種貨幣的結算地點開立的該貨幣的存款賬戶,是對于接納該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有什么區別?
1、二者含義不同
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
2、二者性質不同,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后者則是銀行的資產。
同業存放是銀行同業業務的一種,從會計科目的分類來看,屬于銀行的負債。而存放同業是我們國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在會計科目中屬于銀行的資產。兩者所屬的會計科目還是完全不一樣的。
3、二者功能不同
從功能來看,同業存放說到底是銀行提供服務的一種。而存放同業,只是銀行實施的一種行為。
同業存放屬于負債類科目,反映借方減少,貸方增加。即借方科目登記減少的存款;貸方科目登記增加的存款。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同業存放款項。
同業存放核算什么內容
同業存放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可按存放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同業存放的賬務處理
企業增加存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系統內資金調撥”的核算處理屬于典型的同業存放業務,下面將詳細介紹同業存放的有關賬務處理:
1、上存備付金時,可通過人民銀行將款項直接存入總行清算中心。
處理手續:存入時,依據資金營運部門的資金調撥單,填制人民銀行電匯(信匯)憑證,送交人民銀行匯至總行清算中心。同時填制特種轉賬憑證一式兩聯進行賬務處理,分錄編制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2、總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備付金后,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3、待清算行和省分行接到總行清算中心的借記信息后,由系統自動進行賬務處理,分錄如下:
借: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4、若是總行清算中心給二級分行調回資金,則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5、二級分行收到總行調回資金通知,編制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6、二級分行收到當地人民銀行收賬通知,編制分錄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存放同業”科目借方表示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貸方則表示減少在同業的存款,期末余額在借方。存放同業也指“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是銀行專用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
存放同業借貸方向會計分錄
存放同業常見分錄的編制如下:
企業增加在同業存款:
借:存放同業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減少在同業存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存放同業
存放同業的實務處理
系統內資金匯劃清算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存放同業”實務運用的具體體現,做賬處理如下:
系統內資金調撥的核算主要分為兩項:上存備付金和調回備付金。上存備付金時,清算行和省區分行在總行清算中心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或出現頭寸不足需要上存款項補足備付金時,可通過人民銀行將款項直接存入總行清算中心。具體處理手續是:存入時,依據資金營運部門的資金調撥單,填制人民銀行電匯(信匯)憑證,送交人民銀行匯至總行清算中心。同時填制特種轉賬憑證一式兩聯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總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備付金后,進行賬務處理,并于當日通知有關清算行。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待清算行和省分行接到總行清算中心的借記信息后,由系統自動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二級分行通過人民銀行向管轄省區分行上存用于調撥的資金時,通過“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管轄省區分行通過“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二級分行調撥資金存款”明細科目核算。其他處理手續同上。調回備付金的賬務處理為:如二級分行某一時期備付金賬戶余額過多,要求調回在總行清算中心的備付金存款,需向管轄省區分行發出調款申請。管轄省區分行同意后,向總行資金營運部門發出調回部分資金的申請。總行清算中心根據總行資金運營部門的調撥通知辦理有關退回劃款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總行清算中心給二級分行調回資金的,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二級分行收到總行調回資金通知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二級分行收到當地人民銀行收賬通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存放同業可理解為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相關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存放同業的賬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 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 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同業和同業拆放區別
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而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后者則是銀行的資產。
同業拆借是什么?
同業拆借就是銀行間短期的資金周轉,比如某銀行客戶突然要支取一大筆錢,但是該銀行頭寸不足,所以就采取同業拆借方式,緩解短期頭寸不足行為。而短期的周轉需要借款方按照一定利率,支付一定的利息。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
同業拆借相關賬務處理主要涉及拆借資金拆出時的核算、拆借資金歸還的核算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同業拆借賬務處理
(1)拆借資金拆出時的核算
①拆出行以拆入行的借據為依據,向人民銀行提交進賬單及轉賬支票,并編制特種轉賬借、貸方傳票各一聯予以轉賬。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拆出資金——某某銀行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②拆入行根據進賬單回單聯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拆入資金——某某銀行
(2)拆借資金歸還的核算
①拆入行歸還借款時,應按事先約定的利率,計算應付利息,根據本息填制進賬單和轉賬支票送往人民銀行,并根據人民銀行退還的進賬單回單聯及支票存根,填制轉賬借方傳票二聯,貸方傳票一聯,辦理轉賬。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拆入資金——某某銀行
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②拆出行根據進賬單回單聯予以轉賬。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拆出資金——某某銀行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同業拆借的解釋
1、同業拆借是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是指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2、拆借資金只能用于臨時性的資金需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
同業拆借的特點
同業拆借可以在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也可以在同城或異地商業銀行間進行。由拆出與拆入資金的商業銀行雙方商定拆借條件,簽訂協議,共同履行,并通過人民銀行進行資金劃撥。
由此可見,同業拆借具有短期性和臨時性的特點。
同業拆借的作用
同業拆借的作用:商業銀行通過同業拆借能搞活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什么科目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在會計實務中也指銀行專用的“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會計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其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余額。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會計核算
1、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吸收存款”、“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
關于吸收存款和清算資金往來:
“吸收存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本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按“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清算資金往來”是銀行用于不同行之間清算的資金的項目,包括用于票據或同行款項劃撥的準備金,央行往來清算賬戶,各行之間的清算代理資金等。清算資金往來屬于資產負債共同性科目,核算企業或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款項,可按資金往來單位,分別對“同城票據清算”、“信用卡清算”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分類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一般分為以下四類:
1、法定存款準備金:根據人行的存款準備金系統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客戶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銀行。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在人行還開立清算準備金賬戶,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滿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2、超額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是為支付內部銀行間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開立的活期賬戶。隨著1998年3月21日存款準備金系統的改革,人行允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額存款準備金金額。
3、結售匯周轉金:銀行為了開展外匯業務而按照央行規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數量的外匯結、售匯人民幣周轉金。
4、指定生息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外匯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外幣定期存款作為外匯生息資產;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人民幣國債或者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生息資產。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在會計實務中也指銀行專用的“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會計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其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余額。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
1、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主要賬務處理為: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吸收存款”、“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借記“吸收存款”、“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吸收存款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存放中央銀行款項一般包括法定存款準備金、超額存款準備金、結售匯周轉金和指定生息資產。而吸收存款是指銀行吸收的除了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屬于資產類科目,而吸收存款是是負債類科目。資產類科目是用來核算各類資產的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的賬戶,其借方代表本期增加發生額,貸方代表本期減少發生額;而負債類科目用于反映負債的增減變動,借方登記減少額,貸方登記增加額。
企業為滿足客戶購貨的需要,設立異地倉庫,在異地存放貨物時,一般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的處理,具體該如何交稅?
異地存放貨物的涉稅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不開具發票或不收取貨款,則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如果不具有法人資格,則應在法人登記注冊地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稅務登記辦理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 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另外,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房產稅應當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繳納。
吸收存款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吸收存款”會計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借減貸增,即貸方科目表示收到客戶存款,借方表示客戶支付的存款款項,吸收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
上述的同業存款,也稱同業存放,全稱是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是指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于商業銀行的款項。同業存放屬于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存放同業,即存放在其他商業銀行的款項,屬于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吸收存款是什么意思
吸收存款是指金融機構(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即是收到的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3、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吸收存款”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吸收存款包含內容
吸收存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存款
單位存款又叫對公存款,是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并可以隨時或按約定時間支取款項的一種信用行為。
2、個人存款
又稱儲蓄存款,是指居民個人將閑置不用的貨幣資金存入銀行,并可以隨時或按約定時間支取款項的一種信用行為,是銀行對存款人的負債。
3、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存款指企業為取得信用卡,按照相關規定存入銀行信用卡專戶的款項。其中,信用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和簽名條的卡片。
4、特種存款
特種存款,是指由中央銀行直接控制的一種方式,它是央行根據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運營狀況,依據銀根的松緊以及資金調用的需求,采用特定的方式向它們集中一定數量的資金。
5、轉貸款
轉貸款指銀行或金融機構以債務人的身份對外簽訂貸款協議并借入資金,然后以債權人的身份將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的商業行為,其實質是一項國際性的融資貸款。轉貸款一般用于企業基本建設貸款以及技術改造等項目。
6、財政性存款
財政性存款是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掌管、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財政資金,包括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
國庫存款是指在國庫(包括代理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可分為財政存款和財政過渡存款。
其它財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國庫存款的各級財政在金融機構的預算資金和由財政部門指定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基金。包括劃繳財政存款、待結算財政款項、財政專用基金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國庫定期存款。
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拆出資金”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拆出資金”科目。具體如下:
1、拆出資金時:
借:拆出資金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銀行存款
2、收回資金的時候: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銀行存款
貸:拆出資金
上述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對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進行賬務處理,銀行或金融機構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可以通過該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是什么
拆出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會計實務中也指“拆出資金”會計科目,屬于金融共用的資產類科目,應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資金。
上述的拆借是指是一種按天計算的借款,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同業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額大、風險低、手續簡便等特點,從而能夠反映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求狀況。
拆出資金科目借方余額表示什么
拆出資金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其期末借方余額則表示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什么
拆出資金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另外,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吸收存款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吸收存款”會計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是指金融機構(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即是收到的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借貸方向是什么
吸收存款科目借減貸增,即貸方科目表示收到客戶存款,借方表示客戶支付的存款款項,吸收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
吸收存款核算什么內容
1、吸收存款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2、吸收存款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吸收存款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3、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吸收存款”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