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同業”科目借方表示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貸方則表示減少在同業的存款,期末余額在借方。存放同業也指“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是銀行專用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
存放同業借貸方向會計分錄
存放同業常見分錄的編制如下:
企業增加在同業存款:
借:存放同業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減少在同業存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存放同業
存放同業的實務處理
系統內資金匯劃清算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存放同業”實務運用的具體體現,做賬處理如下:
系統內資金調撥的核算主要分為兩項:上存備付金和調回備付金。上存備付金時,清算行和省區分行在總行清算中心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或出現頭寸不足需要上存款項補足備付金時,可通過人民銀行將款項直接存入總行清算中心。具體處理手續是:存入時,依據資金營運部門的資金調撥單,填制人民銀行電匯(信匯)憑證,送交人民銀行匯至總行清算中心。同時填制特種轉賬憑證一式兩聯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總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備付金后,進行賬務處理,并于當日通知有關清算行。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待清算行和省分行接到總行清算中心的借記信息后,由系統自動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二級分行通過人民銀行向管轄省區分行上存用于調撥的資金時,通過“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管轄省區分行通過“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二級分行調撥資金存款”明細科目核算。其他處理手續同上。調回備付金的賬務處理為:如二級分行某一時期備付金賬戶余額過多,要求調回在總行清算中心的備付金存款,需向管轄省區分行發出調款申請。管轄省區分行同意后,向總行資金營運部門發出調回部分資金的申請。總行清算中心根據總行資金運營部門的調撥通知辦理有關退回劃款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總行清算中心給二級分行調回資金的,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二級分行收到總行調回資金通知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二級分行收到當地人民銀行收賬通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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