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拆出資金”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拆出資金”科目。具體如下:
1、拆出資金時:
借:拆出資金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銀行存款
2、收回資金的時候: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銀行存款
貸:拆出資金
上述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對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進行賬務處理,銀行或金融機構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可以通過該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是什么
拆出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會計實務中也指“拆出資金”會計科目,屬于金融共用的資產類科目,應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資金。
上述的拆借是指是一種按天計算的借款,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同業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額大、風險低、手續簡便等特點,從而能夠反映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求狀況。
拆出資金科目借方余額表示什么
拆出資金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其期末借方余額則表示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什么
拆出資金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另外,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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