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到期收回拆出資金的本金和利息時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拆出資金”、“利息收入”、“應收利息”。拆出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
拆出資金相關賬務處理
1、拆出資金時:
借:拆出資金
貸:銀行存款——證券公司
2、期末計提一個月拆出資金的利息: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到期收回拆出資金的本金和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拆出資金
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
4、根據謹慎性原則,拆出資金如果到期沒有收回,則以后不再提取逾期利息收入;拆出資金(含展期)90天后仍沒有收回的,應當將拆出資金轉入“應收賬款——逾期拆出資金”科目,具體如下:
借:應收賬款——逾期拆出資金
貸:拆出資金
同時,將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沖轉,轉入表外核算:
借:利息收入
貸:應收利息
5、拆出資金到期收回,應當先沖減逾期拆出資金的本金: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逾期拆出資金
6、逾期拆出資金的本金全部收回,超出本金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逾期拆出資金
利息收入
拆出資金是什么科目
拆出資金是金融共用的資產類科目,應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資金,其期末借方余額則表示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拆出資金是指企業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比率怎么算
拆出資金比率=拆出資金期末余額÷市場化發行金融債券余額乘×100%
其中,拆出資金比率數值越大,表明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配置于拆出資金相對越多,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集中;反之,則表明經營風險也就相對越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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