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是指會計實務中的“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會計科目,主要核算再保險分出人身份的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時所確認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及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
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會計分錄
1、當企業確認保費收入并確定相關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當企業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
貸: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
3、當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而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
貸: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
其中,上述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滿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制度。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用于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
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借方余額表示什么
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余額,企業可按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的類別設置“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科目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財務處理
1、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與有關原保險合同準備金不得相互抵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即再保險分出人不應僅以各項原保險合同準備金扣除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后的金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
“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可以理解為再保險分出人對原保險合同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可以理解為再保險分出人對再保險合同確認的各項應收分保準備金。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反映再保險分出人應付保險受益人的負債,而應收分保準備金反映了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再保險接受人的債權。
2、應收分保準備金的沖減或轉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