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可稱為短期融資券。其特點是籌資成本較低、籌資數額比較大。那么短期融資券屬于公司債券的范疇嗎?
短期融資券屬于債券嗎?
短期融資券不屬于公司債券的一種。短期融資券(Commercial Paper,簡稱“CP”)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即由國內各金融機構購買不向社會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年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是什么意思?
債券屬于證券的重要一部分,它屬于一種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的發行人主要有政府、企業、公司或者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由這些發行人(債務人)按照相關的法定程序向投資者(債權人)籌集資金的行為。實際上,債券相當于一種金融契約。債券到期后,債務人按照承諾的利率支付給債權人本金和利息。發行人和投資者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券的基本要素:
要了解債券,首先要了解債券的基本要素。雖然債券的類型有所不同,但主要的要素可以基本一致:
1. 債券的到期日
與所有的貸款一樣,債券通常也有既定的日期償還本金(國外有永續債,即每期只支付利息永遠不償還本金,但國內尚未出現)。債券的到期日決定了債券的持有人何時能夠得到本金。
2. 債券的票面價值
債券的票面價值簡稱面值,是指債券發行時設定的票面金額,也是到期后債券持有人能夠得到的本金金額,我國發行的債券一般是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債券發行后會在二級市場上交易,其價格或許會出現波動,但無論以什么價格買入的債券,債券到期時都將受到債券的票面價值。
3. 債券的價格
由于資金市場上供求關系、利率的變化,債券的市場不一定等于其票面價值,也并不固定,價格常常脫離它的面值。同時,債券的價格也與市場利率直接相關。
4. 債券的票面利率
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后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準。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票面利率僅僅是計算利息的比例,并非投資者購買并持有該債券到期的實際利率。
5. 債券的發行人
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短期融資券的分類
1.按發行人分類,短期融資券分為金融企業的融資券和非金融企業的融資券。在我國,目前發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業的融資券。
2.按發行方式分類,短期融資券分為經紀人承銷的融資券和直接銷售的融資券。非金融企業發行融資券一般采用間接承銷方式進行,金融企業發行融資券一般采用直接發行方式進行。
日常生活中,超市為促銷商品經常會采取贈送折扣優惠券的方式。以下是會計網整理的關于優惠券賬務處理的內容,來一起了解吧。
優惠券如何做賬?
1、發出優惠券,沒有現金流出,只是在未來期間內可以沖抵現金,實際上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
借:銷售費用(按實際發出優惠券的金額入賬)
貸:其他應付款——優惠券
2、收到優惠券時:
借:其他應付款——優惠券(按實際收到優惠券的金額入賬)
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優惠券到期后,將尚未兌換的優惠券沖回:
借:銷售費用 紅字
貸:其他應付款——優惠券(尚未收回的優惠券金額) 紅字
企業贈送優惠券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贈送的優惠券,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可免交個人所得稅。
例如:A公司贈送優惠券20元給李曉,注明購買滿100元才可以使用。那么李曉購買100元商品,可使用20元的優惠券,實際只需支付80元。這種情況下李曉花了80元買了這件商品,并沒有取得所得。因此贈送的優惠券具有折扣或折讓性質,不用繳納個稅。
一般企業為了促銷產品,往往會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優惠,比如贈送代金券。贈送代金券時,怎么做賬務處理?
贈送代金券怎么做賬?
1、公司發出代金券,并沒有動用現金,而是說以后可以沖抵現金,實際上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下次購物,使用代金券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動,不牽涉增值稅的)
如果是到期尚未兌現的代金券,則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取得代金券需要繳納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個人取得企業贈送的代金券時,無需繳納個稅。
注:個人憑代金券在下次購買貨物時,屬于商業折扣。企業按扣除代金券后的余額作為依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代金券若是過期了,則企業無需確認收入。
淘寶網店為促銷商品,一般通過贈送優惠券的方式吸引顧客,送出的優惠券,一般通過預計負債科目核算。具體該怎么做賬?
網店優惠券怎么做賬?
網店優惠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網店送出的優惠券,應計入“預計負債”科目來核算,因為是屬于銷售過程中的費用,所以在賬務處理中要計入到銷售費用。
在消費者實際使用優惠券時:
借:應收賬款
預計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務中,對于優惠券涉及金額過小的,會計也可以做適當的簡化賬務處理,直接以能收到的實際價款為基礎開具發票并且計算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因此,應收賬款的確認與收入的確認密切相關。通常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應收賬款。該賬戶按不同的購貨或接受勞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預計負債是什么?
預計負債指的是因為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可能產生的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屬于負債類科目,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代金券是商家的一種優惠活動,代金券可以在購物中抵扣同樣等值的現金使用。企業銷售代金券時,具體會計分錄該怎么做?
銷售代金券會計分錄
(1)商家銷售代金券或客戶后期選擇放棄該代金券的具體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合同負債(含稅價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后期客戶選擇使用代金券時,應沖減代金券的價值并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含稅價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計。客戶雖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合同負債是什么?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合同負債屬于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企業應按合同對該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年末,“合同負債”科目若還有貸方余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須將合同負債部分對應的未確認銷售收入進行納稅調增。對應的,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是合同資產。
企業為提高商品銷量,一般通過贈送代金券的方式進行促銷,企業發生贈送代金券業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個稅嗎?接下來會計網將為大家詳細介紹贈送代金券的稅務處理。
一、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代金券不屬于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也不是服務,因此贈送代金券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用繳納增值稅。
二、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個人因購買商品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稅。
三、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因此企業贈送的代金券,無需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代金券、抵用券是商家吸引顧客消費的一種常用手段。顧客用代金券抵現金要怎么入賬?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問題:我們是一家美容服務企業,平常會給顧客發一些代金券、優惠券,顧客下次消費時可直接抵減相應金額,還有一些消費積分抵現金,在確認收入的時候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回答:根據描述,貴單位在日常給顧客發代金券、優惠劵、消費積分抵現金,顧客憑有效代金券、優惠劵在下次消費時,可以抵減代金券相應的金額,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同時顧客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是一種促銷的手段,既沒有贈送實物,也沒有贈送服務。因此,根據國稅函〔2010〕56號,財稅〔2016〕36號文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貴司的代金券和優惠券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時折扣后的金額繳納增值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貴司沒有按照銷售折扣處理,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相關法規參考: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很多商場和餐館為了留住客人或者發展潛在客戶,一般會采取發放代金券的方式進行營銷,贈送代金券時,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企業贈送代金券的賬務處理
1、發出代金券
企業在發出代金券時并沒有現時的現金流出,只是消費者在未來期間內可以用代金券沖抵現金。對于企業來說,實際上屬于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
企業贈送代金券應該如下進行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按實際發放代金券的金額入賬)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顧客消費時使用代金券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考慮增值稅)
3、已發放但到期仍未兌現的代金券: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具體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存入保證金(如收入包裝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內容。
電商發放代金券會計分錄
發放代金券時: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銷售費用是什么?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由企業負擔的包裝費、運輸費、廣告費、裝卸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折舊費以及其他經費等,并且與銷售有關的差旅費也應計入銷售費用。
設有獨立銷售機構(如門市部、經理部)的工業企業,其獨立銷售機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作為銷售費用。未設立獨立銷售機構且銷售費用金額較少的工業企業,按規定可將銷售費用并入管理費用。
企業或者商家在經營時通常會設置優惠券項目,可以吸引顧客,增加營業利潤,在優惠卷抵扣時,會計分錄怎么做?
優惠券抵扣的會計分錄
1、公司發出的代金券,并沒有動用到現金的,其后面是可以沖抵現金,這實際上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在下次購物使用代金券時,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動,并沒有牽涉到增值稅的)
3、如果到期還沒有兌現的代金券,就應當是”其他應付款—代金券”這一會計科目的余額,應當需要沖回,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什么是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其他應付款是什么?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代金券實際上是優惠券的一種,是一個短期刺激消費者的工具。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為吸引顧客一般會采取贈送代金券的營銷策略。贈送代金券時,相關稅務處理怎么做?
贈送代金券的稅務處理
代金券只是給消費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消費者在下次購買貨物時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額。消費者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
代金券不屬于實物,也不是服務。企業向其贈送代金券時,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應按照收取的價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額)作為依據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具體政策依據如下:
1.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代金券不屬于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也不是服務,贈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稅。
2.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贈送代金券,不屬于上述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消費者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消費者因購入貨物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消費者憑代金券在下次購買貨物時,屬于商業折扣。企業按扣除代金券后的余額作為依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果代金券過期,企業不需確認收入。
代金券支付貨款分錄處理
借:原材料
其他應收款-代金券
貸:銀行存款
付款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應收款-代金券
贈送購物券是很多超市吸引消費的一種方式,超市贈送購物券時,會計應該怎么做處理呢?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超市贈送購物券應該怎么做會計分錄?
贈送購物券此類促銷方式應在銷貨的同時作一項或有負債處理。
1、將銷貨時發出的購物券確認為營業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購物券使用時:
借:預計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商品成本。若未發生,就將營業費用、預計負債沖銷。此銷售方式的預計負債的發生與沖銷都較為頻繁,應定期核查該科目,種促銷方式一般用于商場消費,容易刺激消費者的大額購買,并且這種方法也不會使商家負擔多余的稅金,是一種常見的商場促銷手段。對于不同的贈品促銷方式應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進行處理,要做到既能夠真實地反映贈品的行為,又要避免漏稅和給企業造成額外的負擔。另外對于贈品較多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在購進贈品時
借:庫存商品
借:庫存商品——贈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銷售贈品時
借: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贈品
以上就是有關贈品銷售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想了解會計更多相關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企業在購買貨物時,有時會使用代金券進行抵扣貨款,可以減少支出,那么企業用代金券抵扣供應商貨款時,具體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用代金券抵扣供應商貨款的會計分錄
首先,要視同購進,然后貨款間要互相進行抵扣。對于客戶那邊,是作視同銷售處理的,所以一般情況下,肯定會開具發票,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貸:應收賬款——xx客戶(抵消客戶前欠貨款)
發放福利時,視同外購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性質的發放:
作為福利發放時,進項稅不能進行抵扣:
1、普通發票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貸:應收賬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2、增值發票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公司發放代金券,且無動用現金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什么是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包裝費各種運雜費等。此外,在有銷售折扣的情況下,還應考慮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等因素。
其他應付款是什么?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具體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存入保證金等。
公司為了刺激顧客對商品的購買欲,提高銷量,他們通常會為顧客分發一些優惠券或者現金抵用券,一般將收到的抵用券通過銷售費用等科目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收到現金抵用券分錄
1、公司發出代金券,只是用于以后可以沖抵現金,還未使用到現金,實際上可以看成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
借:銷售費用(實際發出的代金券的額入賬)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購物使用代金券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實際收到代金券的金額入賬)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到期尚未兌現的代金券,沖回之前計提的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尚未收回的代金券金額)
貸: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什么?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銷售費用主要包括: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展覽費、廣告費、包裝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其他應付款是什么?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其他應付款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其他應付款屬于負債類科目,貸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減少,期末余額在貸方表示尚需支付的款項。
公司日常經營中,銷售商品時一般通過贈送代金券的方式擴大市場,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該怎么做?
公司贈送代金券如何做賬?
1、公司發出代金券,并沒有動用現金,而是說以后可以沖抵現金,實際上是一種應付未付的折扣。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2、客戶下次購物,使用代金券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動,不牽涉增值稅的)
如果是到期尚未兌現的代金券,則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代金券
貸:銷售費用
公司贈送代金券的稅務處理
代金券只是給消費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消費者在下次購買貨物時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額。消費者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
代金券不屬于實物,也不是服務。企業向其贈送代金券時,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應按照收取的價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額)作為依據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具體政策依據如下:
1.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代金券不屬于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也不是服務,贈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稅。
2.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贈送代金券,不屬于上述視同銷售行為,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消費者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因此,消費者因購入貨物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消費者憑代金券在下次購買貨物時,屬于商業折扣。企業按扣除代金券后的余額作為依據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果代金券過期,企業不需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