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抵用券是商家吸引顧客消費的一種常用手段。顧客用代金券抵現金要怎么入賬?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問題:我們是一家美容服務企業,平常會給顧客發一些代金券、優惠券,顧客下次消費時可直接抵減相應金額,還有一些消費積分抵現金,在確認收入的時候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回答:根據描述,貴單位在日常給顧客發代金券、優惠劵、消費積分抵現金,顧客憑有效代金券、優惠劵在下次消費時,可以抵減代金券相應的金額,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同時顧客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是一種促銷的手段,既沒有贈送實物,也沒有贈送服務。因此,根據國稅函〔2010〕56號,財稅〔2016〕36號文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貴司的代金券和優惠券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時折扣后的金額繳納增值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貴司沒有按照銷售折扣處理,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相關法規參考: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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