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吊銷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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