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壞賬損失列入稅前扣除的條件納稅人可以通過查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了解,根據通知第四條內容的說明,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對應條件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對應的條件包括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款項;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款項;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款項;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款項;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款項,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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