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凡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的變更或修改的,都不構成承諾,而只是一個新的要約。承諾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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