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狹義之處分,系指處分行為而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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