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的授權控制體系包括:
1、健全內部逐級授權制度和貫徹規章制度的執行。
2、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能。
3、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計劃。
4、建立有效的評價反饋機制。
5、對相應崗位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基金銷售機構,指依法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一般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我國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分為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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