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的指導原則包括:
1、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即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則:即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的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并作出評價。
3、客觀性原則:即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客觀準確。
4、及時性原則:即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基金銷售機構指依法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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