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的注冊資本在投資者還沒有實際投入企業時,不需要做會計分錄。待實際收到投資款時,可做如下分錄:
1、企業收到現金資產投資的,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2、一般納稅人企業收到非現金資產投資的,如固定資產、原材料等,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
3、實際收到投資款后,繳納涉及的印花稅時,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年版)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的規定,企業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綜上所述,認繳的注冊資本在投資者還沒有實際投入企業時不需要做會計分錄,也無需繳納印花稅,實際收到投資款時,企業應進行賬務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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