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應根據員工所屬部門計入相應會計科目。
收到生育津貼前,企業計提社保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單位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款—代墊社保公積金(員工部分)
貸:銀行存款
其中:
1、產假期間企業不發放工資的,分錄如下:
(1)收到生育津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生育津貼
(2)扣除代墊的社保公積金費用后發放給員工:
借:其他應付款—生育津貼
貸:其他應收款—代墊社保公積金(員工部分)
銀行存款
2、產假期間發放工資,但生育津貼小于產假工資的,分錄如下:
(1)發放產假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代墊社保公積金(員工部分)
(2)收到生育津貼后沖抵人工成本: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管理費用
3、產假期間發放工資,但生育津貼大于產假工資的,分錄如下:
(1)實際發放產假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代墊社保公積金(員工部分)
(2)收到生育津貼時,沖減人工成本后剩余部分支付給員工: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生育津貼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管理費用
借:其他應付款—生育津貼
貸:銀行存款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
但在實際中,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發放給員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即是說:員工的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的,則按產假工資發放給員工;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的,則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如果產假期間企業不發放工資,則收到津貼時,企業應在扣除代繳的個人社保公積金費用后將剩余部分支付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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