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增值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其中,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扣除項目應根據轉讓時土地情況進行確定。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在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開發過程中,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允許扣除項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相關費用;
2、土地轉讓環節所繳納的稅金;
3、對開發成本可以加計20%扣除。
二、在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還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那么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扣除項目具體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繳納的相關費用;
2、土地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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