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稅多指蘇聯時期當地對應稅商品的流轉額所課征的一項稅收,該稅收于1930年稅制改革后開始計征,當地的專家認為,周轉稅實質上不屬于稅收的內容,是將物質生產領域中國營企業所創造的一部分純收入劃撥給預算的一種方式,即收繳利潤的一種形式。
周轉稅的課征與我國目前所課征的增值稅有一定的共性,我國目前的增值稅指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與周轉稅的區別在于我國的增值稅只將流轉過程中的增值額作為計征稅費的依據,因此避免了重復征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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