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每一個職場人,在工作中最開心的日子就是發工資的那天了,畢竟在當代社會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誰不是期待著發薪續命呢!
對于很多工薪族來說,工資發了就要去還房貸、車貸,還要交房租、水電等等,于是這個發薪的日子就很關鍵了,它決定著你一切生活支付的規劃。公司每月20號發工資,違法?最近就有一則關于發薪時間的矛盾沖突事件被推上熱搜。
事情是這樣的,莫某系深圳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0號,但實際上,最近一段時間每月工資卡到賬的那一天幾乎都是25、26號,嚴重影響了莫某的個人生活。于是,他便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4萬元。最終經過一審、二審,還有最高法院的裁定,法院認為公司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對此,大多數網友都表示:“這不是活該嗎?依法依規辦事,沒什么可說的?!?br/>也有人借此凡爾賽了一把,表示每月都是月底收到當月工資。還剩下部分人就跟莫某一樣可憐了,都有被拖欠工資的遭遇,所以希望自己的老板能夠看見,收斂收斂。說到這,可能有人會有疑問了,好多公司都是20號,甚至25號發工資,他們都算違法了嗎?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跟莫某一樣控告公司索要賠償呢?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這里,勞動法只是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并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但是在部分地區,工資支付條例里明確規定了支付時間,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圳。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自然月為工資支付周期,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工資。該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每月20日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地方規定,屬于無效條款。此外在勞動法中還有這么一項,《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準,所以二十幾號發工資也是可行的。但是在此案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20號發放工資,同樣也是違法的,所以綜合來講,無論從哪個角度,該公司的做法都屬于拖欠工資,是違法的。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企業管理者,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去故意拖欠員工薪資,知法犯法,只會為自己和企業帶來更大的危害。
從發工資日期為什么要這樣說呢?因為其實從發工資的日期,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實際情況、發展前景等等。
這種公司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因為這些公司規模較大,所以在管理制度方面也相當規范,并且基本很少存在說資金流通困難的問題,所以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來發放薪資。一般他們的發薪日都是在次月的5號到10號之間,如遇到發薪日與節假日、休息日沖突,多數企業會提前發放,而且年終獎一般也會在次年初發放。這種公司一般為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雖然比不上第一類公司那么正規,但也差不到哪里去,所以至于雙休日、節假日和福利啥的,一般也不會少。但是有可能會沒有年終獎或是雙休日等等。這種公司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因為這類企業員工穩定性差、流動頻繁,所以企業主只好出此下策,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發工資。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穩住員工,用工資圈住員工,因為你不管什么時候離職,都會有一部分工資壓在他手里。
有些小企業甚至常年沒有節假日和休息日,也不會付加班費和安排調休。(按照規定,如果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亂扣工資的違法行為除了不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發工資外,還有哪些行為關于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呢?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信這是絕大多數職場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么公司的這種克扣行為到底合法嗎?其實我國1982年便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定了企業的罰款權,但是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被廢止。也就是說,現在的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行駛罰款權了。但是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雇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所以法律也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1)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要經職工討論,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2)內容應具有合理性,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3)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