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發票處理一直都是財會人員比較核心的工作部分之一,在處理發票問題時,不少人經常會出現錯誤,下面會計網整理了一些大家平時會遇到的常見問題,并一一進行解答。
一、接到國外的形式發票如何入賬?是否需要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文件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貴公司取得境外憑證可以列支,但稅務機關審查時需要由貴單位提供確認證明。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貨物品種較多時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三、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四、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冊會計師會計經濟法備考攻略如下:1、制定好每天的學習計劃,并且嚴格遵守計劃;2、重視基礎性的知識,打好基礎,重視教材;3、做到及時復習和每天的復盤,這種反復強調可以增強知識的記憶強度;4、多做真題、了解出題方向和重點并針對復習。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題型及分值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包括3種題型,分別為單選題、多選題、案例分析題,詳情如下:
單選題26題每題1分共26分;多選題16題每題1.5分共24分;案例分析題4題共50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案例分析題最高得分為60分。
CPA《經濟法》考試特點
1、考試題庫容量擴大
近年,注會經濟法均實施2場考試,考試題庫容量擴大,考點覆蓋面廣泛,押題難度升高。以第7章為例,第7章的核心內容為:信息披制度、發行制度、并購重組,在2021年的3套試卷中,分別對以上3個核心內容進行考查。
2、主觀題出題區域穩定
近幾年,注會經濟法主觀題一直穩定在物權與合同、公司與證券、企業破產及票據,預計2022年也將在此范圍內進行出題。
3、客觀題恒“偏”
注會經濟法客觀題共計45分,其中不涉及主觀題的第1章、第2章、第5章、第10章、第11章、第12章所占分值接近30分,占總分數的2/3,因此有許多考生覺得客觀題偏。事實上,主觀題重視基礎概念、基礎制度的考查,只要認真復習,還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注會經濟法答題步驟
1、明確判斷,即使案例分析題錯了也不扣分。
2、說明理由,過渡語不是得分重點,可適當省略。其次,考生不需要逐字逐句引用條文,可以適當修改,只要把關鍵詞解釋清楚即可。
3、一般來說,考生能夠相對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文。采用“判決+條文”的模式,必要時采用“判決+具體分析”的模式。如果考生時間充裕,也可以選擇“判斷+條文+具體分析”的三步走模式。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民間俗稱“打官司”。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依據 。
【考點】訴訟
一、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1)由 3 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
出裁決的制度。
(2)合議庭的成員,應該是 3 人以上的單數。
(3)獨任制度
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①適用范圍:
A.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公示催告階段審理的民事案件。
B.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C.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
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
②不適用范圍:
A.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B.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C.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D.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E.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F.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
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
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4.兩審終審制度
(1)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
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例外情形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
行一審終審;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在ACCA考試中,很多同學在復習過程里分不清楚法律的類型,以及各類法律的特點,像這類考點基本上每年都會出現在考卷上,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進行詳細解析。
三種分類方式
判例法(case law)指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是法官造法,也就是我們說的司法者造法,這點通常與成文法 (statute law) 相對,成文法是由議會制定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是英國法系法律的兩個重要淵源 (source of law) ,也是重要的法律類型之一(types of law)。此時這種分類是按照法律制定的主體來區分的。
根據判例法制度,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于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precedent)而適用于以后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原則。
此外,我們又可以通過法律規范的主體是否平等,將法律分為私法 (private law) 和公法(public law)。
私法 (private law) 主要是指調整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在社會層面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私法關鍵在于調整公民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right and obligation)。
公法(public law)主要是指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從定義中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公權力機關。在我們生活中的tax law,constituition law都是屬于公法范疇的。
最后我們還可以依據法律規范的內容不同,將法律分為刑法(criminal law)和民法 (civil law)。民法屬于私法的范疇,重點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刑法屬于公法的范疇,重點在于確定什么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和對于犯罪行為給與怎么樣的處罰(punishment),所以可以歸納為三個字罪與罰。考試中時常會考到兩者的區別,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對于兩者的區分加以解釋,需要同學們對該塊內容加以重視。
五大必會特征
1. Burden of proof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這舉證。在民事案件中由我們的原告(claimant)進行舉證,在刑事案件中由國家提起公訴,這里的檢察官(prosecution)就是代表國家。
2. Standard of proof 舉證的標準
在民法中,舉證的標準是看原告和被告誰的證據更占優勢,即誰的證詞可能性越高(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誰勝訴的概率就越高。
在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會明顯提高,需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這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兩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且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于被告人更為嚴重,所以公訴人想要勝訴,必須承擔更高的舉證標準,來證明被告有罪。
3. Decision 判決結果
在民事案件中,判決結果是被告是否有責任(liable / not liable),而在刑事案件中,判決結果往往是被告人是否有罪(guilty / not guilty)
4. Aim 法律目的
民法的目的是provide compensatory remedies,具有補償性質,而并非懲罰。但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國家不允許或者不贊成的行為,給與懲罰(punishment)
5. Remedies 救濟方式
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如果有責任,一般給到原告賠償金(damages)作為救濟方式,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有罪,就會受到收監關押(prinson)和罰金(fines)的懲罰。
考場小Tips
在考試中,這類區分會在Section A中考到。一般就是針對表格中的5個特征進行考核,但是有的選項明顯就存在概念混淆的情況,比方說The defendant is liable for an imprisonment.這個選項自身就自相矛盾了,be liable for用于民事案件,而imprisonment用于刑事案件,所以這個選項在沒看題干的時候就可以完全排除。
來源:ACCA學習幫
行政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主要形式,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繳納罰款的,需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繳納行政罰款怎么做賬?能否稅前扣除?本文就針對上述問題,作詳細解答。
行政罰款怎么做賬?
行政性罰款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分錄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行政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均不得稅前扣除。所以行政性罰款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行政罰款不交怎么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罰款。
罰款和罰金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而罰金屬于刑法。
2、兩者繳納時間不同
罰款除了當場繳納外,一般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而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按判決書上的指定時間進行繳納。
3、兩者決定機關不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而罰金是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的。
4、兩者適用對象不同
罰款適用對象為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人,而罰金適用對象為犯罪分子。
更多推薦:車輛違章罰款怎么做賬?
或有事項是中級會計考試中《中級會計實務》的重要知識點,或有事項的賬務處理分為三部分,分別是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債務擔保和產品質量保證。涉及會計科目有預計負債、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具體如下:
或有事項的賬務處理——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貸:預計負債
未決訴訟實際發生額與預計負債有差額的處理原則
或有事項的賬務處理——債務擔保
借:營業外支出(擔保損失)
貸:預計負債
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企業已被判決敗訴——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前營業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或有事項的賬務處理——產品質量保證
(1)計提保修費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2)實際發生時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注意:
①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同時沖銷銷售費用;
②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如企業不再生產,那么應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同時沖銷銷售費用。
或有事項的確認
1.資產的確認
或有資產只有在企業基本確定能夠收到的情況下,才能轉變為真正的資產,應當予以確認。
2.負債的確認
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在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時,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通過“預計負債”科目進行確認和計量: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是在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
很快又要進入到2021年ACCA6月考季了,在LW科目考試里,“Source of Law”一直都是比較難且容易混淆的高頻考點,很多考生都在這個考點上丟分,對此,今天會計網就跟大家著重詳解這個考點內容。
Ratio Decidendi與Obiter Dicta
首先,區分兩個重要概念:Ratio Decidendi與Obiter Dicta。這是我們LW的課程中出現的第一組拉丁文,本科目中出現的所有拉丁文都需要大家重點記憶。這兩個拉丁文出現在Doctrine of precedent-遵循先例原則這部分,其實就是先例案件中判決結果的兩個部分:
Ratio Decidendi是the reason for the decision,即法官判決先例案件的理由。在看某個先例案件是否可以遵循時,我們講到這個先例案件必須是基于法律(proposition of law)做出的判決,而不是基于案件事實(question of fact)做出的。所以,先例案件的判決依據、判決理由是有約束力的。
Obiter Dicta是statement made by the way,是法官在判決結果后面的附帶說明,只是法官針對這個案件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沒有約束力。
法律解釋的九個規則
法庭在判案時,如何區分法律解釋的幾個規則呢?法律解釋的規則包括九個規則,其中有五個需要重點區分和掌握:
① Literal rule,法官根據最原始的字面意思來解釋法律。
② Golden rule,黃金法則。如果根據字面意思解釋法律時導致了明顯荒謬的結果,就不能再根據字面意思解釋,而是采用這個黃金法則。比如,兒子謀殺了母親,在繼承法的角度,兒子是母親的直系親屬,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如果按照這個字面意思來解釋,兒子反而在犯罪行為中獲利了。法官會考慮使用Golden rule來規避掉這個荒謬的結果。
③ Mischief rule,在根據字面意思解釋法律導致了明顯荒謬的結果時,法官考慮這個法律是為了阻止什么不好的行為,禁止什么事情。比如一個人在商場的更衣間里(tent)安裝了隱藏的攝像頭,法庭規定在某些場所(premises)秘密拍攝別人是刑事犯罪。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就會考慮tent是否屬于premises.因為這個法案本身就是為了限制秘密拍攝別人的行為,所以這個案件中,就會將tent歸為premises的一種。
④ The Purposive Approach,法官在解釋法律時考慮這個法律的目的,即使字面意思沒問題,也要考慮。
⑤ The Contextual Rule,針對法律條文中的某個單詞,法庭會聯系上下文的意思來解釋。
大家最容易混淆的就是Mischief rule和The Purposive Approach,前者是考慮這個法律是為了阻止什么,后者是考慮這個法律是為了達到什么目的。一定要仔細區分。
另外四個規則只需要了解,但是同學們在做題中也會遇到,所以這里為大家做一個簡單的講解:
① The ejusdem generis rule,同類原則,根據例子來解釋法律。法律在列出一些單詞的時候,后面跟著一個例子。那么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就根據這個例子來解釋。
②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排除其他明示歧義的;把“補集”排除掉。通過把法律解釋的歧義情況排除掉,剩下的就是合適的法律解釋。
③ 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釋,文字上的推理。根據整句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來推理某個詞的意思。比如:“children’s books,children’s toys and clothes”,雖然clothes之前沒有標明children’s,但是根據整句話的意思,這里的衣服就是指的孩子們的衣服。
④ In pari materia,在類似情況下,在類似事件中。如果議會曾針對某個與本法適用情況相似的問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庭會在之前的法律中尋找解釋的方法。
人權法案對成文法的影響
人權法案對成文法的影響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對新的立法的影響,一個是對已經頒布的法律解釋的影響。
(1)對新的立法的影響(Impact on new legislation)
立法包括一級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和二級立法(secondary/delegated legislation),人權法案對一級立法和二級立法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議會制定primary legislation時,法案進入二讀之前,需要發表一個兼容聲明(statement of compatibility),來表明這個新訂立的法律符合人權法案的內容。如果法案與人權法案不符合,就需要發表一個聲明來說明不符合將造成的后果。但是如果仍然堅持想讓這個法案通過,那么需要對這個法案發表一個不兼容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來說明這個法案雖然與人權法案沖突但是依然要訂立。
如果secondary legislation與人權法案不相符,法庭可以認為這個二級立法無效(strike out)。法庭對一級立法沒有這個權利。
(2)對已經頒布的法律解釋的影響(Impact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同學們要區分清楚,法律解釋是法庭在判決案件時對現有法律的解釋,而不是對新的立法做出說明。現有的法律必須要以與人權法案相兼容的方式來解釋。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庭認為這個法律與人權法案不兼容,而且也沒有辦法以兼容的方式來解釋,就會發表a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來觸發議會立法,改進這種不兼容的情況。
以上就是今天所講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更好地理解Source of law這一部分。
來源:ACCA學習幫
對于法院判決的欠款利息,一般情況下應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對于執行費,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因訴訟得到的利息費用,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因訴訟得到的利息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財務費用
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會計科目。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記企業銀行存款的增加,貸方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企業實際持有的銀行存款的金額。
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會計分錄
1、支付訴訟費,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法院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如果勝訴收回訴訟款時,其具體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法院
3、如果敗訴,收到法院開具的結算票時,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其他
貸:其他應付款—XX法院
其他應付款科目是負債類科目。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察內容多是一些法律條文,掌握背誦方法很重要。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的記憶口訣,大家參考背誦可以提高效率。
1. 體系找部門,部門找關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法律部門,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2.條件可成就(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期限一定會到來
3.可撤銷:攜妻誤成功 (脅欺誤乘)
(脅1年,失1年,重大誤解90天,5年不用就玩完)
無效:小孩賣假串(無能力 假意惡意 串通他人)初始無效,自始無效
4.單方:遺產、代理撤銷、代理追認
雙方:贈與、訂合同
有償:買賣、租賃、承攬
無償:贈與、借用
要式: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非要式: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5.仲裁法:人行勞農不可裁(人身行政不可裁,勞動農業不適用,應當開庭)
與人身相關的,既不可以代理,也不可以仲裁
已生效裁決書:可撤銷6個月
未生效:裁定10天(蔡依林)判決15天(爵士舞)
(裁10判15,收裁6月中)
判決書送達、 裁決書作出、 調解書簽收
做出食材(裁決書作出十日內上訴),15胖達(判決書送達15日內上訴),60天內可復議,6個月內可訴訟
仲裁裁決的法定撤銷情形:一無協議二無權,證據偽造還隱瞞,程序違法還收錢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6.管轄法院:人身關系糾紛不能協議(收養)
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一次移送,二次上報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票被支,合被履,事故看發生,運輸看始末,航空最先降落地
中級法院管轄:海鮮大鍋(海關、縣級、重大復雜、國務院)
7.訴訟時效:天中止,人中斷,不可抗力后6月,訴訟時效是3年
(權利侵害訴訟時效3年,到期前6個月遇到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至不可抗力影響消除之日起算6個月)
不適用訴訟請求權的:付出存在本息(撫養贍養、出資、存款、債券、本息)
8.法律行為:要求意思表示
事實行為:不要求意思表示(拾得遺失物,發明,孳息)
9.二審終審,一裁終局, 一雙多公,可原可上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終審
行政復議:一裁終局(霸道總裁)
仲裁裁決: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二審終審
仲裁撤銷可重來,判決不可,裁決一裁終局
10.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11.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內部、抽象、調解(國防外交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對內的決定、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文件、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人民法院不受理:國家抽象、內部指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征收征用+不服(行政征收、征用行為,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12.行政復議機關:海外稅金安找上級,其他找政府(行政復議找本級或上級政府)
行政訴訟:民告官,向法院告;
行政復議:民告官,向他爹告;
民事訴訟:平等主體,向法院告
13. 委托代理終止:期限屆滿事干完,取消辭職不干了,雙方掛掉太無能,委托依法終止了法定代理終止:小孩長大了、代理人喪失行為、倆人都死了(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14.不適用簡易程序:多不見,第三人、要審監、不簡易(都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