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多部門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密集籌劃,敲定重點監管領域,規劃下一步政策措施。根據目前透露出的政策信號,為了防范金融風險,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規有望在2019年內落地,其中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將力爭盡快頒布實施。
業內人士表示,注重在穩增長的基礎上防風險,使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宏觀政策的工作重點。為了守住風險底線,下一步將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針對重點領域風險進行精準處置。
過去的一年,多個監管部門將防控金融風險作為重點工作,隨著各項工作的推進,已暴露的風險正有序處置,各種金融亂象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以來,防控金融風險仍是重中之重。多部門最近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展開密集籌劃。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圍繞打好三大攻堅戰,將加快推進相關行政立法項目。其中針對防控金融風險,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央行近日發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也提出,下一階段,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強化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防范金融市場異常波動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金融監管領域還存在立法層次較低的問題。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制度停留在部門規章層級,法律效力不夠,亟須提升法律層次,才能更好發揮作用。“例如針對非法集資,當前更多是部門性臨時性的規范文件,而出臺統一的處置條例,能更全面系統地作出規范,也能更具有權威性和威懾力。”董希淼說。
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前曾獨家獲悉,銀保監會正推動盡快出臺,力爭今年上半年頒布實施。為摸清風險底數,銀保監會于4月初啟動了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整治活動。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將配合研究非法集資入刑標準、罪名適用、追贓挽損、涉案財物處置等共性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規定。
另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也有望加速落地。董希淼表示,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各種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發展迅速,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社會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些組織法律地位不清晰、內部管理薄弱,在經營發展中出現了如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從監管上看,也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等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出臺條例加強管理,勢在必行。在他看來,條例應構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內控框架,界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職責,還應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目前正醞釀出臺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圍繞的都是當前風險較為集中的民間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涉眾性、傳染性強的領域。通過立法先行、逐個擊破、逐個解決的方式,有利于將系統性風險進一步降低。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為了守住風險底線,下一步,監管層將一面補齊監管制度短板,一面針對重點領域風險進行精準處置。
銀保監會近日表示,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2019年要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銀行機構從股權與公司治理、宏觀政策執行、信貸管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風險、重點風險處置等五個方面開展整治;非銀行領域各類機構按照相關要點開展整治,突出處罰和問責,下大力氣解決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
此外,專家還表示,注重在穩增長的基礎上防風險,使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宏觀政策的工作重點。
人民銀行日前召開的2019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指出,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隨著我國經濟金融風險特點發生變化,宏觀政策調控重心也有所調整。過去兩年,金融監管政策不斷強化,宏觀杠桿率逐漸企穩,杠桿結構有所優化,金融風險防控取得了顯著成績,進一步緊縮杠桿的必要性也隨之降低。長期來看,金融風險還要繼續防范,存量風險還需進一步化解,但在當前經濟面臨下行壓力、外部不確定性疊加的背景下,引導金融對實體經濟更大力度的支持被擺在更突出的位置。
本文來源:經濟參考報
財會人員進行實操的時候都是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的,對賬務的處理也是需要合法合規。壞賬的處理屬于賬務內容,因而稅法對壞賬的處理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處理壞賬的時候我們要依據哪些稅法規定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去看看。
壞賬準備的相關稅法規定
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企業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相關法規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對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的是謹慎原則,稅法上采用的是根據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1.計提壞賬準備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2.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信用減值損失
3.實際發生壞賬損失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4.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賬款又重新收回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今天為大家總結的關于壞賬處理的相關稅務內容就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是一項稅收優惠措施,可能很多會計小伙伴對此還不太了解,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和會計處理吧,相信你會有一個全新的了解。
一、加計扣除的稅法規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提示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對生活性服務的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15%,對于生產性服務的加計扣除的比例依然維持10%。
【提示2】文件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提示3】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所處行業不一定在四項服務所對應的行業內,但要求其提供的屬于四項服務銷售額需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提示4】2019年結束后,對該納稅人的銷售額進行測算,結果顯示,該納稅人2019年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到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在此情況下,該納稅人2019年享受的加計抵減優惠是否需要補稅和滯納金?按39號公告的規定,不需要補稅,也無需繳納滯納金。2019年該納稅人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不達標,意味著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若2020年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又滿足了要求,則該納稅人也不能追補享受加計抵減優惠,而只能在2021年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二、加計扣除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對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不需要計提,而是在實際納稅時才體現加計抵減的金額。
目前,距離2021年基金從業3月份開考時間只剩下68天,雖說《基金法律法規》是一門較為基礎的科目,但考生也不能有所輕視,接下來會計網著重介紹該科目特點及命題規律,助力考生高效備考。
教材分布
基金從業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二共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第二版)上、下冊,其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都是屬于重點章節。第十六章也是難點,文字多,記憶量大,含有計算性內容。
考試大綱要求
最新版考試大綱對考生有以下要求:
1.掌握。指考生必須在考試和實際工作中理解并熟練運用的內容。比如基金法律法規規范了宣傳推介材料,考生就要理解為什么這樣規定,并且要實際工作中能夠熟練應用。
2.理解。指考生必須對該考點的概念、理念、原則、意義、應用范圍等有清晰的認識。
命題規律
1、出題靈活多變
雖說基金從業考試全部都是單項選擇題,但從歷年的考試情況來看,各個考點考察形式較為靈活,出題老師會在題目以及選項中大做文章,通常來說,都會在幾個正確的選項中穿插1~2個錯誤選項,因此,考生有必要在考試過程中認真審題,看清楚選項內容可大大提高正確率。
2、考察重點突出
從近幾年的考試情況來看,《基金法律法規》雖說比較基礎簡單,但考察的內容范圍比較廣,考點基本涵蓋了教材全部內容,并且題目都是從題庫中隨機抽取,間接增加了考試難度。不過考生可以放心的是,《基金法律法規》教材每個章節內容都比較突出,大家可以根據各章節重要考點進行高效學習。
對于新辦企業而言,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等,相關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新企業籌建期費用的賬務處理
開辦費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費用。對于新企業而言,企業可以將籌建期間的費用計入到管理費用—開辦費里面。也可以按實際項目計入對應科目,比如管理費用—租賃費、辦公費等。
籌建期的概念在多個文件中都有認定,但都不具有普遍性。按照我們通常的理解,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籌建期費用會計分錄
1、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新辦企業
在《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一并費用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將其列為“管理費用”核算,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者“遞延資產”。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開辦費
提醒:如果企業管理層需要了解籌辦期間開辦費具體發生了哪些費用,可以在管理費用-開辦費下設三級科目:管理費用——開辦費——辦公費/工資/業務招待費等來核算明細;
2、適用《企業會計制度》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是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中,于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會計分錄: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企業購進一批材料,材料已收到但還未收到發票,這種情況下可進行估價入庫處理。相關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估價入庫分錄處理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
拿到發票時,首先沖回已經暫估入庫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紅字)
然后,再根據發票金額入賬: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
暫估入庫: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應付賬款是負債類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是指因購買材料、商品或接受勞務供應等而發生的債務,這是買賣雙方在購銷活動中由于取得物資與支付貨款在時間上不一致而產生的負債。
材料入庫相關會計分錄
1、貨款已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貨款尚未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3、貨款已經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尚未驗收入庫:
借:在途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材料收到,并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貸:在途物資
估價入賬是貨物當月已入庫并入賬,但未收到供應商發票的情況,對于估價入賬一般計入原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估價入賬的會計分錄
1、發票未到則貨物為估計數,則一般不考慮稅金問題:
借:原材料(暫估)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暫估應付賬款指采購貨物的到貨、驗收、入庫或采購勞務已經驗收。
2、在次月買方收到發票后,先用紅字沖回暫估入賬的金額,再按發票的票面金額重新登記,注意在用紅字沖回后必須包括進項稅額。
紅字沖回時: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等(紅字)
重新入賬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應交稅費是什么?
應交稅費是根據稅法規定應上繳的各種稅款,是應付賬款的一種,主要包括應該交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原材料是什么?
原材料屬于資產類賬戶,借方代表增加,貸方代表減少。
原材料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過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購半成品,以及不構成產品實體但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原材料具體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修理用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關于印花稅,沿用的一直都是《印花稅暫行條例》,而從2022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正式執行。那么新舊印花稅政策對比,都有哪些變化?
新印花稅法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廢止。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相對于《暫行條例》變化有:
1.征稅范圍縮減: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取消。
2.稅率降低:原先稅率為萬分之五的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降低為萬分之三。
原先稅率為萬分之五的部分產權轉移合同: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降低為萬分之三。
3.明確規定增值稅不作為印花稅的計繳依據
4.取消了尾數規定,納稅人計算印花稅的時候不再四舍五入,計算出的得數是多少就繳納多少。
5.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明確
6.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
7.舊有的印花稅是輕稅重罰,新的印花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印花稅優惠政策
1.對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主要是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只是留備存查。
2.財產所有人將自有的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書立的憑證書據不用繳納印花稅。
3.自2018年5月1日起,對資金賬簿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減半征收印花稅。
4.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中,《基金法律法規》是一門必考科目,并且其考點比較基礎,難度較低,那么《基金法律法規》命題有哪些規律和特點?考生如何備考?
《基金法律法規》考試命題特點
1、出題方式靈活
作為國內一項入門級考試,盡管《基金法律法規》科目的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選擇題,但隨著行業競爭力的加大,其出題形式也是越來越變幻莫測,并且越來越靈活。為了加大基金從業考試難度,出題老師會在題目或者在選項上大做文章,比如在提問的方式上會進行相應的改變,或者在選項上多增設幾個錯誤的選項來擾亂大家。
2、以基礎理論性內容為主
根據往年的考試情況,試卷的考題類型基本偏向于理論性基礎考題為主,只有少部分考題是涉及到計算方面,而且大多數的考題都是考察考生的記憶力,因此,考生在備考時,只要對基礎知識熟練記憶,并能做到深刻理解,相信可以很順利能夠通關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科目。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建議
(1)理解
在初步了解好教材內容后,考生接下來就需要對教材各章節重點進行全面理解了,包括各考點的概念、理念、原則、實際應用等方面都進行全面理解,不能錯過每一個細節,只有更全面掌握學習知識點,才能更順利通關考試。
(2)鞏固
在對教材各章節知識點理解有一定程度以后,考生接下來就需要對所學知識點進行進一步鞏固了,這點就需要通過刷題來實現,在做題過程中,考生不妨多以實際工作中相結合,這樣可以加深對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
2022年新一輪的CMA考試備考工作已經開始了,從往年來看,CMA的通過率總體是比較低的,據考生反應,對內控的法律法規還不太熟悉,會計網將為廣大考生詳情講解。
CMA重點知識之內控相關的法案法規
2002年前后,針對當時美國會計準則的諸多丑聞,主要關注內控與風險
1、SOX 404條款:外部審計對企業的年報審計,不僅要審核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性,也要對內控系統進行審核,尤其關注內控系統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率的執行其功能。
2、SOX 302條款:要求公眾公司主要經理人員對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保證,進而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
3、SOX的其他相關條款:
201條款:確認了審計的范疇,界定了一些審計不涉及的部分,如精算業務、外包業務等。
203條款:確認了審計及其合伙人的輪換年限,每5年。
4、PCAOB審計標準:
2004年,PCAOB出臺了審計標準AS2。
2007年,PCAOB出臺了審計標準AS5,其在2號標準的基礎上做了相應的改進,具體如下:
只審計最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取消不能達到目標效果和不符合收益成本比較的審計行為,按照公司的規模合理調整審計規模審計標準和條款的簡單化。
5、FCPA-海外反腐敗法案:1977年,針對水門事件出臺。
禁止任何美國公司,以公司員工名義或公司名義,向海外政府(或潛在政府官員)進行腐敗性質的付款(行賄),目的為取得或保持業務。
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三個科目中,《基金法律法規》是必考的學科,從往年來看該科目難度并不大,那么《基金法律法規》有哪些重要考點值得關注?
《基金法律法規》科目教材各章節重點
大家要清楚一點,科目一和科目二兩科是共用一本教材書籍的,教材名稱為《證券投資基金》,所以考生在備考時一定要區分清楚教材中的內容,千萬不能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知識點所混淆。
科目一的知識點分布會在教材中1~5章、16章、20~26章,一共為13個章節內容。其中第三章、第五章、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章是教材的重點內容,考生在復習時一定要多花時間進行重點理解和掌握。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復習技巧
1.對考點熟練記憶
根據往年的考試情況,試卷的考題類型基本偏向于理論性基礎考題為主,只有少部分考題是涉及到計算方面,而且大多數的考題都是考察考生的記憶力,因此,考生在備考時,只要對基礎知識熟練記憶,并能做到深刻理解,相信可以很順利能夠通關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科目。
2.考點鞏固
在對教材各章節知識點理解有一定程度以后,考生接下來就需要對所學知識點進行進一步鞏固了,這點就需要通過刷題來實現,在做題過程中,考生不妨多以實際工作中相結合,這樣可以加深對知識點的理解和記憶。
3.認真審題
作為國內一項入門級考試,盡管《基金法律法規》科目的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選擇題,但隨著行業競爭力的加大,其出題形式也是越來越變幻莫測,并且越來越靈活。為了加大基金從業考試難度,出題老師會在題目或者在選項上大做文章,比如在提問的方式上會進行相應的改變,或者在選項上多增設幾個錯誤的選項來擾亂大家。
考慮到這點,考生們在答題中一定要認認真真審好題,萬一遇到自己不會作答的題目也千萬不能慌張,冷靜下來運用所學的知識進行逐一排查和分析,總會得出最后結論。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一共包括有三門科目,其中《基金法律法規》是必考,要想一次通過,考前的備考工作一定要做好,那么《經濟法律法規》出題有什么規律?怎么復習?
《基金法律法規》命題規律
1、出題方式靈活
作為國內一項入門級考試,盡管《基金法律法規》科目的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選擇題,但隨著行業競爭力的加大,其出題形式也是越來越變幻莫測,并且越來越靈活。為了加大基金從業考試難度,出題老師會在題目或者在選項上大做文章,比如在提問的方式上會進行相應的改變,或者在選項上多增設幾個錯誤的選項來擾亂大家。
2、以基礎理論性內容為主
根據往年的考試情況,試卷的考題類型基本偏向于理論性基礎考題為主,只有少部分考題是涉及到計算方面,而且大多數的考題都是考察考生的記憶力,因此,考生在備考時,只要對基礎知識熟練記憶,并能做到深刻理解,相信可以很順利能夠通關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法律法規》科目。
《基金法律法規》備考建議
1.注重習題訓練
常言道,教材是考試的根本,不過有不少考生在注重教材的同時,卻往往忽視了對習題的訓練,要知道除了教材,“題海戰術”同樣重要,在教材和習題相結合,才能真正做到對知識點的鞏固。
因此,考生們在回歸教材之外,也需要重視對習題的練習,習題方面,建議大家集中精力以歷年基金從業考試真題為主,因為真題比較符合考試的出題標準,考生通過不斷去做真題訓練,可大大培養出自己做題的感覺,從中也能夠摸索出出題老師的套路,對接下來考試也大有幫助。
2.有計劃性學習
在拿到教材以后,很多考生都會在備考上感到了迷茫,尤其對于首次報考的考生來說,更不知道從何學起,在這種毫無方向感的狀態下學習,無疑會影響到最終考試成績。
關于這個問題,考生不妨借鑒一下其他考生的學習方法,或者可以通過報班方式,跟著老師的思路和計劃進行學習,等自己對知識點、教材熟悉后,相信大家自然機會有自己的方向和計劃進行學習,這樣有計劃去學,無疑會大大提高自己的學習效率,制定適合自己的方案,每天按照自己計劃嚴格執行,考取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成功率就會加大。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一共包括有三科,其中,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是必考學科,對于新考生,《基金法律法規》有哪些重點章節需要注意?有什么命題規律?
《基金法律法規》科目教材各章節重點介紹
大家要清楚一點,科目一和科目二兩科是共用一本教材書籍的,教材名稱為《證券投資基金》,所以考生在備考時一定要區分清楚教材中的內容,千萬不能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知識點所混淆。
科目一的知識點分布會在教材中1~5章、16章、20~26章,一共為13個章節內容。其中第三章、第五章、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章是教材的重點內容,考生在復習時一定要多花時間進行重點理解和掌握。
基金從業考試有哪些出題特點?
1、出題方式靈活
作為國內一項入門級考試,盡管《基金法律法規》科目的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選擇題,但隨著行業競爭力的加大,其出題形式也是越來越變幻莫測,并且越來越靈活。為了加大基金從業考試難度,出題老師會在題目或者在選項上大做文章,比如在提問的方式上會進行相應的改變,或者在選項上多增設幾個錯誤的選項來擾亂大家。
考慮到這點,考生們在答題中一定要認認真真審好題,萬一遇到自己不會作答的題目也千萬不能慌張,冷靜下來運用所學的知識進行逐一排查和分析,總會得出最后結論。
2、考點范圍廣
除了出題靈活多變外,因為基金從業考試采取的無紙化機考形式,考題基本都是從題庫中抽取,考題方向極具不確定性因素,考點范圍覆蓋面非常廣,也大大加大了整個考試難度。
根據歷年《基金法律法規》科目的出題規律,基本上教材各章節平均都會出現一道相應考題,不過,因為教材各章節重點內容比較突出,考試也無需擔心自己找不到方向進行復習備考。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一共有《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及《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門科目,難度方面總體是不高的,那么《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科目存在什么特點?有哪些學習技巧?
《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科目特點介紹
《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科目從字面上來看可以知道,其內容基本以證券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條文、證券業務規范等為主,主要偏向于文科理論性知識點,比起《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來說,《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會相對比較枯燥,由于需要記憶的內容比較多,大家在學習時不能死記硬背,一定要使用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通過思維導圖、圖表等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學習效率。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科目學習建議
1.以考綱、教材為核心
根據往年的考試情況來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內容基本上都圍繞教材、考綱進行出題,大家在備考時,必須要將教材及考綱內容全面讀透和理解,將知識點融會貫通,基本上通關證券從業考試沒有太大問題。
2.配合網課學習
別以為《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科目內容都是法律法規就會很容易理解和掌握,尤其對于零基礎、非專業的考生來說,教材中還是有部分內容是比較專業、難以理解的,所以要想學好這方面內容,建議大家可以配合教材、網課形式進行加強學習,從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這樣才能更好地去掌握所學的內容。
3.勤練習
光靠閱讀考綱和教材是不行的,要想真正鞏固所學內容,也必須要多練習,做好能夠配合老師講解才能做到將所學知識點掌握。在做題過程中也必須要做到多思考、多總結,進一步加強自身記憶。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一共分為了3個科目,其中《基金法律法規》是必考科目,從歷年考情來看,該科目難度是不高的,那么《基金法律法規》中有哪些重點內容需要注意?
《基金法律法規》有哪些重要考點?
大家要清楚一點,科目一和科目二兩科是共用一本教材書籍的,教材名稱為《證券投資基金》,所以考生在備考時一定要區分清楚教材中的內容,千萬不能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知識點所混淆。
科目一的知識點分布會在教材中1~5章、16章、20~26章,一共為13個章節內容。其中第三章、第五章、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章是教材的重點內容,考生在復習時一定要多花時間進行重點理解和掌握。
《基金法律法規》學習技巧
1.注重習題訓練
常言道,教材是考試的根本,不過有不少考生在注重教材的同時,卻往往忽視了對習題的訓練,要知道除了教材,“題海戰術”同樣重要,在教材和習題相結合,才能真正做到對知識點的鞏固。
因此,考生們在回歸教材之外,也需要重視對習題的練習,習題方面,建議大家集中精力以歷年基金從業考試真題為主,因為真題比較符合考試的出題標準,考生通過不斷去做真題訓練,可大大培養出自己做題的感覺,從中也能夠摸索出出題老師的套路,對接下來考試也大有幫助。
2.報班學習
可以通過報班方式,跟著老師的思路和計劃進行學習,等自己對知識點、教材熟悉后,相信大家自然機會有自己的方向和計劃進行學習,這樣有計劃去學,無疑會大大提高自己的學習效率,制定適合自己的方案,每天按照自己計劃嚴格執行,考取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成功率就會加大。
中級會計法規兩個月備考是夠的,中級會計法規指的是《經濟法》科目,該科目建議的學習總時長為220個小時,兩個月備考《經濟法》每天需準備4個小時的學習時間。
《經濟法》備考攻略
按章節的重要程度可以看出《經濟法》是最為平均的一科,除了第一章與第三章外,其他每章都是占分較多、考頻較高的部分。對于以記憶為主的《經濟法》科目而言,建立起對于學科的興趣是備考的第一步。考生可以采用關聯記憶的方式,結合生活實例,套用已有的知識結構進行聯想記憶。
《經濟法》答題技巧
1、注重基礎
針對客觀題,復習面要盡可能的廣,針對主觀題,重難點章節要適度挖掘深度。主觀題重難點集中在第二章公司法、第四章票據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增值稅、第七章企業所得稅。
2、關注教材變動處
暫未考查到的新知識點,未來一年仍有著重考查的可能性。
4、熟悉機考環節
《經濟法》一般不存在做不完的情況,但對電腦打字不熟悉的考生,要提前練熟,并且巧用復制粘貼,減少無效打字的時間。
中級會計的就業方向及薪資水平
中級會計證持有者的就業方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等,內資企業對會計人才的需求量非常的大,也是目前會計畢業生的最大就業方向。除了企業或事業單位,外資企業也是一個不錯的就業方向,大部分外資企業的同等崗位待遇都遠在內資企業之上。更重要的是,外資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和方法都成熟,對新員工一般都會進行一段時間的專業培訓。
取得中級會計證書的人員,在一線城市任職財務經理職位,月薪約為為10000-15000元;二三線城市則低一些,大約是7000-8000元。
稅務師新考生的備考方法:稅務師考試有5門科目,考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報考科目,制定合理的學習計劃;利用各種學習資源,以教材為主進行學習,也可以報班學習;多做考試的歷年真題,善于歸納總結,掌握答題技巧。
1、合理搭配報考科目,對于第一次報考稅務師的考生,可以考慮第一年報考“三稅”。稅務師考試三稅整體難度不高,以稅收法律法規基礎考點為主。考生只要牢牢記住這類法律法規的內容,基本可以通過“三稅”。
2、利用各種學習資源,除了教材+真題的固定學習模式,考生還可以通過結合視頻網絡課堂,與一起備考的小伙伴交流等方式提高學習效率。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學科內容側重于法律制度、稅收政策等文件。
3、在備考時,考生不應該局限于教材上相應的內容,可以多思考多總結,把一個知識點延伸拓展,和另一個知識點串聯起來,舉一反三,這樣學習效果就會很明顯。
4、考生在刷題的時候不能太盲目,不能為了數量而忽視質量。每次做題都要看清題意,根據題干回答,保證每道題的正確率。隨著做的題越來越多,在保證每道題質量的前提下,你會慢慢提高答題速度。
1、備考時間問題:稅務師小白備考時,需要合理的規劃自己的備考時間,備考時間太短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考試的失敗,所以考生一定要合理的規劃備考的時間,每天要花2~3個小時去做備考。
2、合理規劃:稅務師考試內容比較多,包括了5個不同的科目,考生一定要根據每個科目的特點去進行實質性的規劃,開始的時候以一些比較簡單的科目為主,比如稅法一、稅法二。
3、總結答題技巧:在做選擇題的時候,可以使用排除法和對比法做題。在做判斷題時,可以使用關鍵詞判斷法做題。通過做題的方式,不斷總結答題經驗和技巧,可以提高做題的效率。
稅務師考試有五門科目,分別是:《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涉稅服務實務》。該考試采用閉卷、計算機化考試方式。考試系統支持5種輸入法,即微軟拼音輸入法、谷歌拼音輸入法、搜狗拼音輸入法、極品五筆輸入法、搜狗五筆輸入法。不提供手寫板等輔助輸入設備與軟件。
“千呼萬喚始出來!”
歷經多輪審議修改的新《公司法》終于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審議通過,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訂后共計266條,這266條法條更加規范了公司的行為,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更為細致地保護。
那么新《公司法》都有哪些變化?
第一方面 公司資本方面的新變化及影響
一、出資額必須五年內實繳到位
自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以來,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雖然降低了“入市”的門檻,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但是由于股東只要認繳注冊資本或股本即可,對于數額和期限不作要求,使得市場上出現了很多注冊資本非常高,出資期限較長的公司,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此次修訂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強制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最長認繳出資期限。有助于修正注冊資本認繳制在使用中產生的弊端,促使股東投資時應當根據實際資金情況設置注冊資本金,從而保障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合理預期,降低交易風險及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性。
二、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但股權、債權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序,并辦理相應的產權過戶、權利轉讓等手續,出資才合法有效。此條款的修訂基于以下兩方面:第一,股權、債權均能夠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符合非貨幣財產可用于出資之相應法理;第二,針對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有關股東是否能夠以股權、債權方式出資問題的相關規定作出回應。
三、股東拒不繳納出資的,將喪失股東權利
為鼓勵創業,原來公司法對實繳資本年限無規定,實際中出現了很多“注水公司”,損害了利益相關人權益,降低了對注冊資本的信賴,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賠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此規定,明確了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進行除權,包括表決權,解決了過去對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權利限制范圍的爭議;更強化了股東出資義務的法定性,旨在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
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了催繳出資制度,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立法角度明確了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承擔規則,對于股東抽逃出資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征求其他股東同意
新《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具體內容為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僅保留了通知以及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刪除了同意規則,也就是說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需要將出售方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股東可直接出售股權。當然,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別約定,股東應當遵守章程的約定。由于將手中認繳的股權轉讓給缺乏履行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冤大頭”是常見的逃避債務的手段。因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五、新增股份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和類別股
第八十九條新增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中小股東可主張公司回購股權。第一百四十四條增加了股份公司可設置轉讓受限股,明確了同股不同權;第一百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類別股的分類表決制度。另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明確了禁止對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財務資助行為。此外,另一重要突破在于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股份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50%的股份,并要求相應董事會決議應經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而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仍應經股東會決議。這些在原《公司法》中并未涉及,目的在于防止實控人為股東或關聯方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防止公司不正當影響股價。
第二方面 公司治理方面的新變化及影響
一、所有董事都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新《公司法》新增第十條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這將意味著除了董事長,其他參與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也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同時新《公司法》規定如果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離職的,則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應當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條規定可以解決實務中,法定代表人辭任后公司不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法定代表人仍需要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的問題。
二、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天然的第一責任人
眾所周知,以前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鍋俠,在之前的《公司法》中,沒有對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事務的行為進行責任界定,導致很多公司實控人老板自己則躲在背后,掌握著公司的實際權力,而法定代表人擋在了前面承擔主要責任。新《公司法》的頒布,擴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范圍及明確其經濟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約,代表公司參加仲裁、訴訟等,對內可享有公司部分業務執行權。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三款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比如之前公司如果有走私、洗錢、貸款欺詐、證券欺詐等行為,實際指使人其實都是幕后的實控人老板,得好處的也是躲在幕后的實控人老板,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卻是站在前面代表公司簽字蓋章并執行事務的法定代表人。但現在的規定讓幕后老板無處遁形。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定代表人不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此規定進一步強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因此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其職責,保證公司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公司事務中存在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引入單層公司治理架構
原《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雙層治理結構,但是實踐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往往形同虛設,據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同時,新《公司法》簡化了公司治理結構,賦予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選擇公司的治理結構,不論是單層制、雙層制還是混合制都可以自行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公司為單層治理架構,則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如公司為混合制治理架構,則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則需要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設定。
四、完善股東知情權范圍
股東的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前提,也是行使股東的必要程序,尤其對小股東來說,因為公司信息不對稱,其權利往往受到損害而救濟無門。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確立了較為完整、操作性強的知情權制度,一來解除了對知情權的行使對象,不管持股比例如何,均可行使知情權;二來擴大了知情權的行使范圍,對股東有權查閱、復制的資料范圍增加了股東名冊,查閱的資料范圍增加了會計憑證,同時在規定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相關資料享有查閱權的基礎上,增加了股東對該等資料的復制權。
五、強化董監高的責任與義務
首先,新《公司法》細化了有關忠實義務在“關聯交易”“謀求商業機會”及“同業競爭”這三個場景下的具體規定。在關聯交易時,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增加了監事作為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限制對象,規定董監高應對關聯交易進行報告等信息披露義務;就禁止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并完善了同業競爭的規定。其次,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強化,增加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也應負有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約束;并同時明確了忠實勤勉義務的具體含義,忠實義務指的是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勤勉義務指的是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最后,將清算義務人由原先的股東轉變為董事。主要是實務中小股東往往不管理公司,也不掌握財務信息,因此都成了“冤大頭”。而董事通常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更熟悉,掌握公司的經營權并了解財務狀況,因此就把清算責任轉到了董事身上更為合理。
此次修訂強化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加強了股東權利保護,強化股東知情權,因此也建議財務相關人員了解最新的《公司法》變動,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降低新法生效后的違規風險。
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法規與標準是當前全球范圍內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框架。
ESG法規概述
ESG法規是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監管機構為促進企業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規范企業的運營行為,確保其活動符合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良好治理的要求,近年來,隨著全球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ESG法規不斷完善和強化,成為企業運營的重要外部約束。
ESG標準體系
ESG標準體系是基于一系列法規、行業規范和上市要求建立起來的,為企業提供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個維度上的具體指導。中國的ESG標準體系在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已逐漸發展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特色,標準體系要求企業注重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提高治理水平,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SG標準內容
1.環境(E)
環境保護:要求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效、促進循環經濟和資源回收利用。
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碳足跡,關注氣候變化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
資源管理:包括水資源管理、廢棄物處理。
2.社會(S)
員工福利:關注員工薪酬福利、健康與安全、勞動權益。
社區關系:說明企業與社區的良好互動和貢獻。
消費者權益保護: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
人權議題:關注供應鏈中的人權問題,推動社會公平與包容性發展。
3.治理(G)
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體系,包括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風險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企業穩健運營。
反腐敗措施:制定并執行嚴格的反腐敗政策。
股東權益保護:保障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ESG法規與標準的實施
ESG法規與標準的實施需要企業、政府、監管機構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企業應建立健全的ESG管理體系,將ESG理念融入企業戰略和日常運營中,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監管機構應提供指導和支持,推動企業履行ESG責任。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ESG的關注和支持,形成共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氛圍
ACCA難度介紹,萌新必看!關于ACCA考試,很多同學并不了解其具體的難度,但如果要報考這項證書,還是需要掌握這部分信息,同學們可以在下文中了解各個ACCA考試科目的難度,趕快來看看吧!
一、ACCA有多難考
ACCA的考試難度其實因科目而異,并且每個人對于不同科目的難度感受也有區別,根據客觀的通過率來看,全球平均通過率基本在30-40%左右,國內考生的通過率會略高一些,基本在40%-50%左右。
根據ACCA設置的難度標準來看,知識課程和技能課程這兩部分基礎F階段的科目難度分為類似于英國大學學士學位低年級和高年級的考試,而戰略核心以及戰略選修課程的難度則類似于英國大學碩士學位考試難度,所以ACCA考試難度也是根據科目設置循序漸進的,可以說是寬進嚴出。
二、ACCA考試詳細難度介紹
知識課程部分的科目都是較為基礎的財會知識,所以學習起來難度較低,通過率也比較高,一般能達到60%-80%。
技能課程部分的科目雖然也是會計師所需要掌握的知識,但內容會多一些雜一些,著重于為后兩個部分中所需要運用的理論和技能打下基礎,通過率中等,在40%-50%之間。
戰略核心課程部分的兩門科目雖然全球通過率在50%左右,但作為P階段的科目,在難度上其實是比F階段的科目要高不少的,覆蓋了很多關于商業分析和思維方面的考核。
戰略選修課程部分難度是ACCA考試中大多數同學認為最大的,但雖然有4門科目僅需報考其中2門,考試內容不僅包括了新的知識,也有一些以前知識的擴展升級,要求學員綜合運用學到的知識、技能和決斷力。
三、拿到ACCA證書要多久
如果只計算拿到ACCA證書需要的時間,那么大概在3年-6年左右,因為考過ACCA13門科目之后不一定能夠立即獲得ACCA證書,還需要三年社會實踐經驗才可以申請,所以很多同學會選擇還沒有考完ACCA全部科目的時候就開始積累社會實踐經驗,能夠縮短拿到證書的周期。根據一般考過ACCA的時間在2年-3年時間計算,如果考試過程中就開始準備社會實踐經驗,那么有可能在3年拿到ACCA證書,如果考完才開始準備社會實踐經驗,則需要花費的時間比較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