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一批材料,材料已收到但還未收到發票,這種情況下可進行估價入庫處理。相關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估價入庫分錄處理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
拿到發票時,首先沖回已經暫估入庫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紅字)
然后,再根據發票金額入賬: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
暫估入庫: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于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應付賬款是負債類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是指因購買材料、商品或接受勞務供應等而發生的債務,這是買賣雙方在購銷活動中由于取得物資與支付貨款在時間上不一致而產生的負債。
材料入庫相關會計分錄
1、貨款已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貨款尚未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3、貨款已經支付,發票賬單已到,材料尚未驗收入庫:
借:在途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材料收到,并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貸:在途物資
估價入賬是貨物當月已入庫并入賬,但未收到供應商發票的情況,對于估價入賬一般計入原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進行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估價入賬的會計分錄
1、發票未到則貨物為估計數,則一般不考慮稅金問題:
借:原材料(暫估)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暫估應付賬款指采購貨物的到貨、驗收、入庫或采購勞務已經驗收。
2、在次月買方收到發票后,先用紅字沖回暫估入賬的金額,再按發票的票面金額重新登記,注意在用紅字沖回后必須包括進項稅額。
紅字沖回時:
借:原材料(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等(紅字)
重新入賬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應交稅費是什么?
應交稅費是根據稅法規定應上繳的各種稅款,是應付賬款的一種,主要包括應該交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費。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原材料是什么?
原材料屬于資產類賬戶,借方代表增加,貸方代表減少。
原材料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過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購半成品,以及不構成產品實體但有助于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原材料具體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修理用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法規與標準是當前全球范圍內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框架。
ESG法規概述
ESG法規是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監管機構為促進企業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規范企業的運營行為,確保其活動符合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良好治理的要求,近年來,隨著全球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ESG法規不斷完善和強化,成為企業運營的重要外部約束。
ESG標準體系
ESG標準體系是基于一系列法規、行業規范和上市要求建立起來的,為企業提供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個維度上的具體指導。中國的ESG標準體系在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已逐漸發展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特色,標準體系要求企業注重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提高治理水平,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SG標準內容
1.環境(E)
環境保護:要求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效、促進循環經濟和資源回收利用。
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碳足跡,關注氣候變化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
資源管理:包括水資源管理、廢棄物處理。
2.社會(S)
員工福利:關注員工薪酬福利、健康與安全、勞動權益。
社區關系:說明企業與社區的良好互動和貢獻。
消費者權益保護: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
人權議題:關注供應鏈中的人權問題,推動社會公平與包容性發展。
3.治理(G)
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體系,包括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風險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企業穩健運營。
反腐敗措施:制定并執行嚴格的反腐敗政策。
股東權益保護:保障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ESG法規與標準的實施
ESG法規與標準的實施需要企業、政府、監管機構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企業應建立健全的ESG管理體系,將ESG理念融入企業戰略和日常運營中,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監管機構應提供指導和支持,推動企業履行ESG責任。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ESG的關注和支持,形成共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氛圍
財會人員進行實操的時候都是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的,對賬務的處理也是需要合法合規。壞賬的處理屬于賬務內容,因而稅法對壞賬的處理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處理壞賬的時候我們要依據哪些稅法規定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去看看。
壞賬準備的相關稅法規定
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企業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相關法規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對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的是謹慎原則,稅法上采用的是根據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1.計提壞賬準備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2.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信用減值損失
3.實際發生壞賬損失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4.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賬款又重新收回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債券性科目
今天為大家總結的關于壞賬處理的相關稅務內容就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2年新一輪的CMA考試備考工作已經開始了,從往年來看,CMA的通過率總體是比較低的,據考生反應,對內控的法律法規還不太熟悉,會計網將為廣大考生詳情講解。
CMA重點知識之內控相關的法案法規
2002年前后,針對當時美國會計準則的諸多丑聞,主要關注內控與風險
1、SOX 404條款:外部審計對企業的年報審計,不僅要審核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性,也要對內控系統進行審核,尤其關注內控系統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率的執行其功能。
2、SOX 302條款:要求公眾公司主要經理人員對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保證,進而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
3、SOX的其他相關條款:
201條款:確認了審計的范疇,界定了一些審計不涉及的部分,如精算業務、外包業務等。
203條款:確認了審計及其合伙人的輪換年限,每5年。
4、PCAOB審計標準:
2004年,PCAOB出臺了審計標準AS2。
2007年,PCAOB出臺了審計標準AS5,其在2號標準的基礎上做了相應的改進,具體如下:
只審計最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取消不能達到目標效果和不符合收益成本比較的審計行為,按照公司的規模合理調整審計規模審計標準和條款的簡單化。
5、FCPA-海外反腐敗法案:1977年,針對水門事件出臺。
禁止任何美國公司,以公司員工名義或公司名義,向海外政府(或潛在政府官員)進行腐敗性質的付款(行賄),目的為取得或保持業務。
近日,中央多部門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密集籌劃,敲定重點監管領域,規劃下一步政策措施。根據目前透露出的政策信號,為了防范金融風險,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規有望在2019年內落地,其中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將力爭盡快頒布實施。
業內人士表示,注重在穩增長的基礎上防風險,使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宏觀政策的工作重點。為了守住風險底線,下一步將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針對重點領域風險進行精準處置。
過去的一年,多個監管部門將防控金融風險作為重點工作,隨著各項工作的推進,已暴露的風險正有序處置,各種金融亂象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以來,防控金融風險仍是重中之重。多部門最近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展開密集籌劃。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圍繞打好三大攻堅戰,將加快推進相關行政立法項目。其中針對防控金融風險,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央行近日發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也提出,下一階段,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強化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防范金融市場異常波動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金融監管領域還存在立法層次較低的問題。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制度停留在部門規章層級,法律效力不夠,亟須提升法律層次,才能更好發揮作用?!袄玑槍Ψ欠Y,當前更多是部門性臨時性的規范文件,而出臺統一的處置條例,能更全面系統地作出規范,也能更具有權威性和威懾力?!倍m嫡f。
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前曾獨家獲悉,銀保監會正推動盡快出臺,力爭今年上半年頒布實施。為摸清風險底數,銀保監會于4月初啟動了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整治活動。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將配合研究非法集資入刑標準、罪名適用、追贓挽損、涉案財物處置等共性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規定。
另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也有望加速落地。董希淼表示,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各種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發展迅速,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社會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些組織法律地位不清晰、內部管理薄弱,在經營發展中出現了如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從監管上看,也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等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出臺條例加強管理,勢在必行。在他看來,條例應構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內控框架,界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職責,還應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目前正醞釀出臺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圍繞的都是當前風險較為集中的民間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涉眾性、傳染性強的領域。通過立法先行、逐個擊破、逐個解決的方式,有利于將系統性風險進一步降低。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為了守住風險底線,下一步,監管層將一面補齊監管制度短板,一面針對重點領域風險進行精準處置。
銀保監會近日表示,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2019年要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銀行機構從股權與公司治理、宏觀政策執行、信貸管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風險、重點風險處置等五個方面開展整治;非銀行領域各類機構按照相關要點開展整治,突出處罰和問責,下大力氣解決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
此外,專家還表示,注重在穩增長的基礎上防風險,使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宏觀政策的工作重點。
人民銀行日前召開的2019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指出,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隨著我國經濟金融風險特點發生變化,宏觀政策調控重心也有所調整。過去兩年,金融監管政策不斷強化,宏觀杠桿率逐漸企穩,杠桿結構有所優化,金融風險防控取得了顯著成績,進一步緊縮杠桿的必要性也隨之降低。長期來看,金融風險還要繼續防范,存量風險還需進一步化解,但在當前經濟面臨下行壓力、外部不確定性疊加的背景下,引導金融對實體經濟更大力度的支持被擺在更突出的位置。
本文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