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收入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種類涉及金融負債、金融資產的利息及紅利等。本文就針對企業的財產收入包括哪些內容做一個相關介紹,來一起了解下吧!
企業的財產收入指的是哪些內容?
財產收入是因為使用了別的經濟主體所擁有的金融資產、土地、專利權、版權、特許權,以及其他類似的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收入的轉移。
財產收入的種類主要有:金融負債和金融資產的利息及紅利,使用土地、版權、專利權及類似權利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凈額等。
利息、紅利、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流量應在其額定支付(收取)的日期記錄。
什么是公有財產收入?
公有財產收入,又稱國有財產收入,指的是國家憑借其擁有的財產和資源取得的租金、利息或變價收入。
在歷史上,國家直接保有財產的收入,包括來自公有財產的租金、利息或其變賣價款,曾一度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公有財產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公有動產分為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
有形動產主要有公債、儲金、股票、基金與資金等;
無形動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公有不動產一般可分為行政財產和財政財產,前者僅供行政目的或作公共利益之用,比如圖書館、道路、公園、機場; 后者由政府利用,以取得財政收入,比如公有土地、森林、礦山、河流等。
財產收入是什么意思?財產收入是指參加社會活動或者通過投資而賺來的收入。今天會計網給大家帶來了財產收入的相關知識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財產性收入的意思
財產性收入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財產性收入是從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
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條件:
1、就業保障機制。
2、縮小貧富差距的機制
3、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4、提高公共保障覆蓋面和力度
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1.通過對自己動產或不動產的交易、出租等方式獲得財產性收入,
2.通過儲蓄、股票、債券、保險、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獲得財產性收入。
公司以庫存商品等物質財產進行投保,在簽訂合同時印花稅要按照多少稅率繳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財產保險合同
稅目 | 范圍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因此,公司投保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稅率是投保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
如果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有關規定,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印花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部門。
企業購買車輛,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是否屬于財產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車輛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需要,購買車輛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所以車輛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需按照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使用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進行貼花。車輛保險合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車輛保險費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車輛費,用于核算公司領導用車和部門工作用車發生的汽油費,養路費用,車輛維修費以及公司所有車輛(含運輸車輛)的年檢費,養路費。(車輛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費)。
管理費用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我司于2020年1月份統一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時,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印花稅稅目中,財產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由于員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屬于財產保險合同,因此你公司為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保險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企業財產清查一般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對于企業經營發展有著一定的意義。通過財產清查,可以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企業清查財產過程中,可采取哪些方法?
財產清查的方法
庫存現金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法,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
實地盤點是指在財產物資堆放現場進行逐一清點數量或用計量儀器確定實存數的一種方法。
技術推算盤點是利用技術方法,如量方計尺等對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進行推算的一種方法。
財產清查的會計分錄
企業在進行財產清查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處理,該科目反映和監督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及其處理情況。比如企業在對現金等進行清查時,發現有現金長款,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對于盤盈的庫存現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對確實無法查明原因的金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如果是短款,則做相反的分錄,其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也是類似操作。
財產清查的分類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于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企業經營過程中,每年都會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可采用的方法包括實地盤點法或技術推算盤點法。財產清查時,主要涉及什么內容?
財產清查的內容
財產清查的內容都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等財產物資。
財產清查按照清查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的執行系統,分為內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財產清查既是會計核算的一種專門方法,又是財產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企業必須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的方法
庫存現金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法,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
實地盤點是指在財產物資堆放現場進行逐一清點數量或用計量儀器確定實存數的一種方法。
技術推算盤點是利用技術方法,如量方計尺等對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進行推算的一種方法。
財產清查和財務核對的區別有哪些?
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2)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賬務核對: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
(1)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賬實核對);
(2)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賬證核對);
(3)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賬賬核對);
(4)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賬表核對)。
財產保險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財產保險是保險人在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按財產保險合同對遭受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所進行的一系列賠付行為,對于財產保險理賠業務,應如何做會計分錄?
財產保險理賠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財產保險是什么?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
其他應付款是什么?
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其主要內容包括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藥費;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企業應設置“其他應付款”賬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該賬戶屬于負債類賬戶。貸方反映企業發生的應付、暫收款項,借方反映企業支付應付及暫收款項。月末,余額為貸方反映企業應付、暫收的結存金額。本賬戶按應付和暫收等款項的類別和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
現在人們的保險意識增強,平時會為自己家人或者自己的私有財產購買保險,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保險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有10大類合同。其中就有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可以知道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稅率是1‰,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準。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只是針對財產保險,如果簽訂的是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則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范圍
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列入稅目的應稅憑證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這些合同的立合同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如果經濟合同當事人涉及不止兩方,而是兩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納稅人,全部都要繳納印花稅。不過合同上如果有證人、擔保人、鑒定人的,他們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另外合同之后終止與否都不影響印花稅的繳納,合同雖然終止,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已經按照合同金額繳納完印花稅,后期有修改的,看金額是否增加,修改后增加了金額的,就增加部分補繳印花稅。修改后金額沒有增加的,則無需補繳印花稅。金額減少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這點大家要注意。
有些效益好、福利好的企業除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還會購買其他保險,比如人壽保險。那么企業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人壽保險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嗎?
人壽保險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其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個人或者企業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還有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都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而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10大類經濟合同中的財產保險合同,是指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稅率是1‰,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準。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
像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是交強險,這個就屬于財產保險,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印花稅的應稅憑證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這類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以合同所列的金額為準,并且增值稅稅款不作為計稅依據。
2、產權轉移書據。這類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同樣增值稅稅款不作為計稅依據。
3、營業賬簿是企業設立的記載有營業數據的賬簿。這類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按照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且按萬分之五稅率減半征收印花稅。
4、證券交易。其計稅依據以成交金額為準。
再保險合同就是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分保給其他保險人并且雙方都要簽訂的合同。對于再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再保險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首先要區分再保險合同和初保險合同都是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按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稅率是稅率是1‰,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準。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只是針對財產保險,如果簽訂的是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則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分類
第一類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總共有10大類合同,沒有列舉的憑證則不用繳納印花稅。它們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納稅義務人有簽訂以上合同的就要繳納印花稅。并且簽訂合同的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其中的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這四種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有相關單據或者倉單的,按照合同一樣正常貼花交稅。
第二類是產權轉移書據。比如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移簽訂的產權轉移合同憑據。按所載金額0.5‰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三類是營業賬簿,是企業設立的記載有營業數據的賬簿。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的0.5‰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四類是權利、許可證照,例如新成立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企業商標取得的商標注冊證,按照5元每件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五類是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財產租賃所得個稅的計算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20%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等);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第三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由財產轉租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出租房屋適用10%的稅率)。
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次序為: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財產轉讓所得個稅計算方法: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適用稅率20%,其中的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合理稅費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財產轉讓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5.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一)根據財稅字〔1998〕61號(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稅〔2018〕137號(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和《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即: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財產清查是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物盤點、賬面核對以及對各項往來款項進行查詢、核對,以保證賬賬、賬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財產清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貨幣資金的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
2、往來款項的清查,包括應收、應付款項的清查;
3、存貨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庫存商品等的清查;
4、固定資產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器具、運輸工具等的清查;
5、對金融資產投資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的清查;
6、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清查等。
按清查對象和范圍分: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全面清查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工作量大。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但專業性較強。
按清查時間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規定清查時間。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例如:合資、收購、改革、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1、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庫存現金采用實地盤點法,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銀行已收企業未收款-銀行已付企業未付款=銀行對賬單存款余額+企業已收銀行未收款-企業已付銀行未付款
2、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1)實地盤點法:多數財產物資清查可以采用該方法,適用范圍較廣。
(2)技術推算法:只適用于成堆量大而價值不高,逐一清點的工作量和難度較大的財產物資的清查。如:露天堆放的煤炭。
3、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
往來款項主要包括應收、應付款項和預收、預付款項等,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
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產生的損溢,企業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1、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物資的實有數,將實存數與賬存數進行對比,確定各項財產的盤盈、盤虧,并及時調整賬簿記錄,做到賬實想符。
2、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揭示各項財產物資的使用情況,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各項財產物資的潛力,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財產物資的使用效果。
3、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的儲備和保管情況以及各種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揭示各項財經制度和結算紀律的遵守情況,促使財產物資保管人員加強責任感,保證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千等萬等,終于把2024年高級經濟師考試大綱給等來啦,大家先趕緊看看今年2024年高級經濟師考試大綱有沒有什么變化吧!
2024年高級經濟師(保險)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和要求
測查應試人員是否具有從事高級保險實務的綜合能力素質。要求應試人員理解和掌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的理論體系、精神實質、實踐要求,秉持保險專業價值觀與倫理規范,熟練掌握保險理論和實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創造性開展保險經營、管理、監管和研究等。
考試涉及的專業知識與實務
本科目題型設置多樣,考核點復合程度較高。應試人員作答試題需要綜合、靈活地應用習近平經濟思想、有關專業理論和政策法規,合理、深入地進行判斷、分析或評價。考試涉及的專業知識與實務范圍如下:
1.風險管理與保險基本理論。包括風險的界定,風險管理的目標、作用、基本程序,可保風險,風險與保險的關系;保險的要素、特征、職能與作用;保險的理論分類,我國《保險法》對保險的分類;古代保險思想與原始保險形態,國外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中國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世界保險業發展的現狀與趨勢等。
2.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合同的概念、種類與特征,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補償原則及其派生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與效力,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內容,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等。
3.保險數理基礎。包括保險費率厘定的原則,保險費率的構成及純費率、附加費率的含義,非壽險費率的厘定,壽險費率的厘定,保險責任準備金及其提留等。
4.保險經營。包括保險經營的特點、目標、原則;保險營銷特點、要素、渠道與策略;保險承保管理,保險核保與續保;保險理賠程序,保險防災防損;保險投資原則,保險投資資金來源與投資方式,我國保險投資的監管規定;保險財務指標體系,保險經營分析等。
5.保險市場。包括保險市場的內涵、外延;保險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等要素;保險市場的供給、需求與均衡,保險市場結構與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等。
6.保險監管。包括保險監管的定義、內涵、層次與目標,以及政府監管保險市場的途徑與方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風險導向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保險監管機構改革的最新進展等。
7.財產損失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與財產損失的概述,火災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利潤損失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機動車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農業保險及其制度模式等。
8.責任保險。包括責任保險的概念與特征、承保基礎、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
9.信用保證保險。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關系,信用保險的主要險種(短期貿易信用保險、中長期進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保證保險的主要險種(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建筑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融資保證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10.人壽保險。包括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區別,人壽保險的概念、特征與分類,人壽保險中常用條款含義和用途,主要人壽保險產品等。
11.意外傷害保險。包括意外傷害的含義,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風險,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的內容及特征,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與確認方法;死亡保險金、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等;意外傷害保險的發展及監管政策。
12.健康保險。包括健康保險的特征與分類,健康保險合同中的特殊條款,健康保險發展的政策背景和影響因素;醫療保險的特征和分類,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限、責任期限及醫療費用分攤問題;疾病保險的承保內容及重大疾病保險、特種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的特征、特殊條款,對于全殘的界定,保險金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護理保險的概念和內容;健康保險的發展現狀和前景展望。
13.再保險。包括再保險與原保險關系,再保險功能與作用,再保險類型(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再保險合同適用原則和主要條款,再保險市場主體及再保險業務安排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碼住!2024年初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考試大綱已經出來了,此專業考試難度適中,不過也不可隨意對待,考生還需認真復習備考,下面的內容是保險專業的考試大綱。
2024年初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
測查應試人員是否理解和掌握習近平經濟思想的核心要義、精神實質、豐富內涵、實踐要求,是否理解和掌握風險與風險管理、保險、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市場與監管、社會保險等相關的原理、方法、技術、規范(規定)等,以及是否具有從事保險專業實務工作的初步能力。
考試內容與要求
1.風險與風險管理。理解風險與風險管理,掌握風險管理基本原理,進行風險分析。
2.保險概述。詮釋保險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理解保險的起源與發展,說明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辨識保險的種類,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區分保險與儲蓄、救濟、賭博、彩票等經濟活動,分析保險市場的供給及需求的決定因素,掌握保險市場運行的一般規律。
3.保險的基本原則。運用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與其派生原則、近因原則,處理保險實務問題,解決保險合同爭議。
4.保險合同。理解保險合同的種類和特征,分析保險合同主體資格及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掌握訂立保險合同的原則和程序,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掌握如何正確履行保險合同,了解保險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和條件,正確處理保險合同問題。
5.財產保險(一)。理解火災保險的基本理論和淵源,理解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強險”的要點、內容、一般要求和主要條款約定,應用條款約定處理家庭財產、企業財產保險和機動車保險的業務問題。
6.財產保險(二)。理解農業保險的概念與種類、農業保險的作用,掌握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務要點、一般要求、主要條款約定,能夠應用條款約定處理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問題。
7.人身保險。理解人身保險的一般理論,掌握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主要特征,理解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商業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和區別,掌握人身保險的分類,理解人身保險常用條款,理解傳統型和創新型人壽保險的分類和條款內容,理解意外傷害保險的構成要件和條款內容,了解健康保險的特征、種類與承保責任,把握業務推展要點,解決人身保險領域的實際業務問題。
8.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理解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特殊原則,理解保險營銷、保險承保和保險理賠,說明再保險和保險投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辨析保險經營流程,理解再保險的特征和安排方式,分析保險可運用資金的來源,理解保險投資的監管要求。
9.保險市場與監管。理解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的基本要件,分析保險市場的內涵和外延,理解保險市場的結構,辨析保險市場的構成要素,說明保險中介的作用,分析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理解現代保險監管的內涵、目標和方法,理解國際保險監管體系和準則,詮釋保險監管“三支柱”的要求,理解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及“償二代”的基本要求。
10.社會保險。理解社會保障體系,分析社會保險的內涵和外延,辨析社會保險費特點,說明社會保險費分擔方式、影響因素和確定方式,理解我國社會保險五大險種的內容、范圍和待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遲交寬限條款、中止、復效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危機四伏的被保險人。
一、遲交寬限條款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二、中止、復效條款
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在保險費交納的寬限期滿后,如果投保人仍未交納應付的保險費,為維護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保險法》作出了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規定,自中止之日起2年內,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還可以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三、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危機四伏的被保險人
1.受益人搞事情
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只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并不能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投保人搞事情
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搞事情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 被保險人自殺
(1)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2)如果保險合同成立或者復效2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以及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