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應承擔有限責任;而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應承擔無限責任。兩者主要有哪些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
1、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責任方面的承擔比有限合伙人要多。
2、交易方面:
除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進行交易。
3、競業禁止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是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規定除外。
4、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有限合伙人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除另有約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經過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6、出資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不僅可以用勞務出資,而且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進行出資。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權利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掌握著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各種權利,而有限合伙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而僅僅享有法定的權利和以協議的形式取得部分權利。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十)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中,第八至第十項需滿足合伙協議不存在相反約定才可實施。
有限合伙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權利
1、可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2、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3、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的義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轉換規定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們知道成立公司需要出資,出資方式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非貨幣出資。而合伙企業出資又有那些形式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合伙人是指以其資產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依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1、合伙人出資以后,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也要遵守相關規定。
普通合伙人之間對內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而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合伙人在享受合伙企業帶來的利益而定時候,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伙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對于其他合伙人因連帶責任為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
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主要是考察考生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記憶能力,考生們在備考期間應該多做習題,不僅可以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也是在無形中又鞏固了一遍知識,加深了記憶。下面是一些關于中級會計經濟法的真題,考生們可以自己嘗試做一下哦。
1.2018 年 1 月,孫某、張某、趙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孫某以房屋作價出 資 100 萬元。2018 年 5 月,李某入股該公司。后查明,孫某出資的房屋價值僅為70 萬元。對孫某出資不足責任承擔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應當由孫某補繳出資差額,張某、趙某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B 應當由孫某補繳出資差額,張某與趙某承擔連帶責任
C 應當由孫某補繳出資差額,無法補足的,減少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
D 應當由孫某補繳出資差額,張某與趙某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繳納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李某是設立后才加入公司的,不承擔連帶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B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 有限合伙人可以對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D 有限合伙企業由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故選項 D 正確。
對于合伙企業向合伙人支付股利的會計處理,一般通過利潤分配、應付股利等科目來核算,具體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寫?
合伙企業向合伙人支付股利的會計分錄
1、股東大會通過分紅方案并宣布分紅時:
借:利潤分配——分配股利(分配現金和新股時,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借盈余公積)
貸:應付股利
2、實際發放股利時: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分配股利是什么?
股利分配是指企業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包括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并充分考慮影響股利分配政策的相關因素與市場反應,使公司的收益分配規范化。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屬于公司稅后凈利潤分配。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確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發放股利,將多少盈余為公司所留用,因為這可能會對公司股票的價格產生影響。
大家可能實際工作中會遇到不少這樣的問題,有些股東投資后,按照出資的比例應該要有一定的分紅,但是公司遇到了點情況,說還沒錢,可不可以先拿酒抵債,協議過后說后期會還,應該怎么做會計分錄?
1、合伙人在投入資金時是50萬元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0
2、沒錢先拿酒抵押,按照出資比例的30%,應該是55萬
借:其他應收款 550000
貸:庫存商品 550000
3、發現算錯了賬,退回20000元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00
4、如果后面不還
借:其他應收款 550000(紅字)
貸:庫存商品 550000(紅字)
沒有發票的話:
借:發出商品 550000
貸:庫存商品 550000
5、后期不還,確認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小編以上的分錄不是唯一的,每一位會計做的分錄是不一樣的,而且有的細化,有的比較簡單,內賬做賬和外賬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實際工作中,還是要做的自己看得懂才好,畢竟之后查起賬來也沒那么麻煩。除了有關股東分紅外,員工借支工資應該怎么做會計處理呢?這都是會計實際工作中會碰到的事情。
最近會計網在后臺收到了一位粉絲提問,稱他在事務所每月給合伙人發放工資,當中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清楚該如進行賬務處理,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這個問題。
問:某律師事務所每月給合伙人發放工資,并且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年底匯算個稅時,將全年給合伙人發放的工資全額調增利潤,并且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再調減利潤,然后按合伙人投資比例分攤利潤后按個體工商業戶的個稅計算標準計算出應繳納的個稅申報繳納稅款。企業將繳納的個稅記入“利潤分配”賬戶,并不掛往來代扣合伙人的個稅。企業的理由是:未分配利潤是屬于合伙人的,將個稅記入“利潤分配”賬戶減少了未分配利潤,等于合伙人自己承擔了個稅。
請問企業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9條規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第二條規定,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事務所是以合伙律師作為納稅人。合伙律師以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其應納稅額所得,據以計繳個人所得稅。合伙律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伙律師自行承擔,該稅款不屬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稅款,不屬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稅金支出。
事務所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時,通常通過“其他應收款”做賬,向合伙律師分配利潤時,沖減“其他應收款”。
賬務處理如下:
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收款
應付利潤。
按問題所述方法,將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事務所也是按年分配利潤時,不影響事務所的資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