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應承擔有限責任;而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應承擔無限責任。兩者主要有哪些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
1、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責任方面的承擔比有限合伙人要多。
2、交易方面:
除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進行交易。
3、競業禁止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是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規定除外。
4、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有限合伙人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除另有約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經過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6、出資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不僅可以用勞務出資,而且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進行出資。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權利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掌握著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各種權利,而有限合伙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而僅僅享有法定的權利和以協議的形式取得部分權利。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十)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中,第八至第十項需滿足合伙協議不存在相反約定才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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