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的再轉讓方式包括三種,分別是以單純交付票據的方式轉讓、再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由空白背書票據轉為記名背書票據,具體如下:
空白背書的再轉讓方式
(1)以單純交付票據的方式轉讓
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由于票據上并未記載持票人的名稱,所以,他在轉讓該票據時,只要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受讓人,就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
即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再轉讓時,由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章,但并不記載受讓人的名稱,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一般人們所說的“連續背書轉讓”。
(3)由空白背書票據轉為記名背書票據
即取得空白背書票據的人,銀行轉讓票據時,在自己背書簽章時,同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完成背書行為。
空白背書解釋
空白背書是指票據的收款人、持有人轉讓票據時在票據上進行簽署,不記錄被背書人的名字,而只有背書人簽章的背書。背書人在票據上只簽名,不寫明接受人姓名。
空白背書主要特征
空白背書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但是,此種背書還有其它特點:
?。?)背書人在背書時,如果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持票人”等文句,因為仍然不能確定被背書人,實際上等同于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票據以持票人為票據權利人,持票人僅憑自己持有空白背書的票據的事實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必再證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空白背書應用范圍
空白背書應用于銀行業務、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據、不記名債券、匯票、國際貿易議付文件、期票、本票等業務往來中。
記賬憑證空白劃線怎么劃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也是會計人員必須要掌握的內容。記賬憑證是一種作為記賬依據的會計憑證,如果登記完的憑證還有空白該如何操作?本文就針對記賬憑證空白劃線怎么劃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記賬憑證空白劃線是如何規定的?
答:記賬憑證的填制里的劃線規定是:空行空格劃線注銷。
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答: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包括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規范、清楚;連續編號(一筆業務幾張憑證分數編號);根據原始憑證編制;附有原始憑證;空行空格劃線注銷。
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都有哪些?
答: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具體包括了記賬憑證的名稱;記賬憑證的編號;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和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的張數;經濟業務的金額;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填制、審核、記賬、出納和會計主管等人員的簽章。
記賬憑證的概念
記賬憑證指的是按照審核無誤后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用來確定會計分錄而填制的直接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會計憑證。
記賬憑證分類
1、根據包括的內容分類
具體分為單一記賬憑證、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
2、根據填列會計科目的數目分類
可以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復式記賬憑證兩類。
以上就是關于記賬憑證空白劃線怎么劃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會計網后續也會更新更多有關記賬憑證的內容,請大家持續關注!
財務人員工作過程中難免由于疏忽而丟失發票,如果丟失的是空白發票,該怎么處理呢?要罰款嗎?今天,會計網小編就在這里和大家詳細聊聊空白發票丟失的相關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空白發票丟失怎么處理?要罰款嗎?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納稅人如果丟失空白發票,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首先都應在當日或者盡早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其次通過相應媒介(主管稅務機關所制定的報刊)刊登作廢聲明的公告。接著完成《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的填報,最后持IC卡向國稅主管機關申請電子發票退回或者作廢相關手續的辦理。
發票凡是屬于遺失的情況,都要罰款。由于稅務所規定不同,具體罰款多少也會有所區別。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可得,對于納稅人丟失發票,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改正,并且給予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該怎么處理?
假設是發票聯及抵扣聯丟失了,那么購買方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憑借銷售方所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假設已認證相符,那么在通過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核后,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假設丟失的單單是發票聯,那么專用發票抵扣聯就是記賬憑證,相應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
假設丟失的是抵扣聯,導致了無法認證的后果,那么可以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假設丟失的是專票的所有聯次,那么可以按照丟失空白專用發票來處理。
會計網溫馨提示:作為財務人員,將發票妥善保管非常重要。即使丟失的是空白發票,仍然要面臨罰款的風險。平時要認真對待哦!
票據背書常見的形式主要包括4種,分別是完全背書、空白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設質背書,具體解釋如下:
完全背書
這是當今票據轉讓中最常見的正規背書。我國商業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于票據憑證上。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其他可以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
《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p>
2、禁止票據轉讓
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匯票的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①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诒硶喜糠洲D讓無效。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空白背書
轉讓背書的一種,流通票據背書欄中的被背書人一欄為空白,背書人簽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蓋了企業公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如果是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應加蓋匯票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名章)這種現象常稱為空白背書。
這雖然是一種不規范的背書,但在實際流通中,一般被視為有效背書。但如果在背書欄中簽章不全或簽章不符合要求,則此種空白背書屬無效背書。當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貼現或辦理托收業務時,需要求申請人或自行將前手的背書欄逐一填寫,使其成為完全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
這也是非轉讓背書的一種,背書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設質背書
這屬于非轉讓背書的一種,即背書人以票據權利為被背書人設立質權,在背書上寫有“質押”或“抵押”字樣。這樣,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權利,并常以按設立抵押權的金額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區別在于定義不同、權利不同。定義不同是指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而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權利不同是指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背書人,為沒有背書前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是背書后的收款人,也就是說背書人將收款的權利讓渡給被背書人。
背書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背書的目的是轉讓票據權利、委托收款、質押票據。背書的作用是表明意向、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證明前手真實性。
背書轉讓方法都是有哪些?
背書轉讓方法都是有簽收其他企業背書(轉讓)的電票和背書(轉讓)給其他企業。簽收其他企業背書(轉讓)給我企業的電票是通過網銀經辦操作員在“匯票服務”--“電票簽收”--“收票確認或被背書人簽收”下,進行票據簽收操作。經辦人員勾選中需要簽收的票據,選擇“同意簽收”,點“提交”,操作完成后,再由授權人員登錄網銀進專行授權操作,操作完成后票據簽收成功。背書(轉讓)給其他企業是指當企業收到票據后,網銀經辦操作員可在“匯票服務”--“電票背書”--“背書申請”下,進行票據的背書(轉讓)操作。經辦人員勾選需要背屬書(轉讓)的票據,填寫"被背書人"信息(賬號、名稱、開戶行),完成后點擊“提交”,再由授權人員登錄網銀進行授權操作,操作完成后將發送對方企業。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1、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2、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3、背書人,為沒有背書前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是背書后的收款人。即:背書人將收款的權利讓渡給被背書人。
背書人解釋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背書人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
被背書人解釋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他是匯票的受讓人,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
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背書人承擔義務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
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后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持票人將票據權利向他人轉讓時,應背書并交付票據。對于背書轉讓,應如何理解?
背書轉讓的定義
背書轉讓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進行必要記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的效力
票據背書轉讓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獲得了票據上的權利,而成為票據權利人。
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出票人如果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又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保證責任。
將匯票的一部分金額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是無效的。
背書轉讓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
支票是可以背書轉讓的。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包括現金支票、普通支票、轉賬支票。
支票能否背書轉讓
根據的規定,支票是可以背書轉讓的?!镀睋ā返诰攀龡l中指出: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匯票的規定。
背書轉讓的含義
背書轉讓指的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支票的含義
支票包括現金支票、普通支票、轉帳支票。支票指的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怎么使用的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對于企業來說,在使用轉賬支票時需要符合其使用情形,也應當需要合規合法,那么轉賬支票該如何進行背書轉讓呢?
如何背書轉讓支票?
1、檢查對方公司給的支票是否有要求,需要滿足雙方的需求;
2、支票背面背書欄須加蓋個人印章,填寫身份證號碼,并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轉賬支票收款人填寫對方姓名,本公司不會在轉賬支票背面蓋章。
4、收款人取得轉賬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收款人專用財務章和法人章,填寫銀行收據,交至收款人開戶行收款人委托銀行收款。
注:轉賬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在這種情況下,轉賬支票的背面不會加蓋任何印章。收款人將在轉賬支票背面填寫身份證號碼和開證機構名稱。贖回存入個人在存款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收款人的個人賬戶必須是結算賬戶,其他儲蓄賬戶不能轉賬。
轉賬支票是什么?
1、轉賬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各類資金同城交易的存款賬戶,可以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2、轉賬支票是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只能在本地使用(異地轉賬已經可以實現)。
注:如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將推遲數天。
轉賬支票可以異地使用嗎?
支票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后,出票人出具的支票憑證保持不變,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為10天。但為加強風險控制,單張異地使用最高限額為50萬元。并在支票右下方記錄12位國標銀行機構代碼。銀行家提醒企事業單位,在接受異地使用支票時,應仔細核對支票是否有銀行機構代碼,確認支票金額是否在規定限額內。
為確保銀行和企業資金安全,中國人民銀行也將從下月起在全市推廣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驗證支票真偽的依據。據悉,支付密碼是根據支票正面記錄的出票人賬號、支票號碼、簽發日期和支票金額,按照一定的加密算法計算出的一組數字。它是唯一的,不影響背書轉賬的使用。
票據是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款項結算所使用到的方式之一,使用者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就是銀行本票。那么銀行本票可以背書嗎?
銀行本票的背書
銀行本票一律是記名的,因此允許背書轉讓。轉讓的時候銀行本票的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背書,然后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鑒,注明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內填寫受票單位名稱,然后將銀行本票交給被背書單位,而且除了交付票據,還要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方便被背書單位查驗。如果被背書欄是銀行,那背書欄要填寫“委托收款”字樣。
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因為背書不連續,付款人也就是銀行,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什么是背書連續,就是銀行本票上的被背書人是緊隨其后的背書人,只要再背書要連續不斷。第一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背書人未第一背書人的被背書人。如果出票人在本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但是其后手又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是不承擔保保證責任的。
什么是背書?
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有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種,其中的非轉讓背書又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實際上并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是被委托而已。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同樣也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有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被背書人才可以在行使票據權利后,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