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常見的形式主要包括4種,分別是完全背書、空白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設質背書,具體解釋如下:
完全背書
這是當今票據轉讓中最常見的正規背書。我國商業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于票據憑證上。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其他可以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
《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禁止票據轉讓
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匯票的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①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②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空白背書
轉讓背書的一種,流通票據背書欄中的被背書人一欄為空白,背書人簽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蓋了企業公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如果是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應加蓋匯票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名章)這種現象常稱為空白背書。
這雖然是一種不規范的背書,但在實際流通中,一般被視為有效背書。但如果在背書欄中簽章不全或簽章不符合要求,則此種空白背書屬無效背書。當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貼現或辦理托收業務時,需要求申請人或自行將前手的背書欄逐一填寫,使其成為完全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
這也是非轉讓背書的一種,背書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設質背書
這屬于非轉讓背書的一種,即背書人以票據權利為被背書人設立質權,在背書上寫有“質押”或“抵押”字樣。這樣,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權利,并常以按設立抵押權的金額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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