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不一定必須是會計,但財務負責人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其全面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與監督。
財務負責人必須是會計嗎?
財務負責人并不必須是會計,但財務負責人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其全面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與監督。
財務負責人并非是會計的具體理解
財務負責人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與監督,必須由具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且經驗豐富的人擔任,有一定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
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有哪些?
1、遵守《會計法》,熟悉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以及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并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票據管理、銀行賬戶管理以及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需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3、按照《預算法》,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及預算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合理分工并做好內外協調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控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工作符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
7、負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做到賬物相符;
8、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9、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10、會計或出納調離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財務負責人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嗎?
財務負責人和法人不可以是同一人。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且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關系。不允許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從而對領導人自身也不允許擔任相關崗位。
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公司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在開票中不規范導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仔細而造成的報銷風險等。
財務負責人自己解除,需要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取消財務負責人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1、明確辦理地點。一個單位的財務負責人需要變更,那么就要到當地主管的國稅局以及地稅局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到這兩個局進行變更,否則出現了相關問題就將得不到有利依據;
2、填寫稅務變更申請。到稅務機關找稅務機關窗口人員辦理,告知工作人員申請事項,填寫稅務變更申請的表格,交給稅務部門審批。
3、提供身份證明。先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提供需要變更人員的相關信息,比如單位財務負責人以及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便稅務機關進行身份認證使用。
4、提供任職文件。應該向稅務機關提供新的財務負責人的任命文件,通常是任職通知或者任命書的文件形式,表示單位重新任命了一位新的財務負責人。
5、證明從業資質。想要成為公司的負責人就需要擁有相關資質,因此就需要提供相關資格證的復印件或者證明等。
6、通知管理人員。每個稅務機關都有專門的專管員管理制度,當進行人員變更之后就應該告知稅務機關的專管員。
相關政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財務主管和財務負責人的區別有:
1、概念不同。財務主管是單位負責財務工作的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是指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的人。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嚴格的說必須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的人才能勝任。
2、職責不同。財務主管的職責包括負責公司全面的財務工作、制定公司的財務制度、分析檢查公司的收支預算執行狀況、定期對公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以及存貨等資產進行盤點、分析檢查公司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編制、核算每月的工資、獎金發放表等。
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包括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并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合法合規等。
財務主管和財務負責人在公司地位的區別
財務主管屬于中層以上的管理職位,例如財務機構負責人或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崗位,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相對應。財務負責人屬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主管和財務負責人對企業作用的區別
財務主管的作用:財務主管要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方案的討論,企業所需的任何一筆資金,無論大小都要從主管部門中支出;因此,財務主管對企業的一切資金起“把守”的作用,而資金是企業的血液,其循環是否暢通,構成比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
財務負責人的作用:財務負責人可以對企業的盈虧情況進行評估,對新項目的風險進行預測和控制。財務負責人還可以通過進行數據分析,能夠把握好公司的財務狀況,提高經濟效益。
在一些規模較小的單位,公司為了節約成本以及工作便利可能會一人多崗。那么公司法人可否兼任財務負責人呢?相信很多小伙伴們還不太清楚,會計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公司法人可以做財務負責人嗎?
對于一般企業
對于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來說,法律是沒有明確禁止的,因此公司法人可以同時兼任財務負責人。規模較小的公司,往往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都是同時由一位自然人擔任,也就是我們說的“一人公司”。
對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對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要求就比較嚴格了,法人本人以及直系親屬都不能夠擔任本單位的財務負責人。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雖然法規沒有明確說明法人不能擔任,但根據“舉輕以明重”可以得知,對于法人本人也是禁止的。
對于這類問題,究其根本還是企業的性質所決定,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因為所有權在國家手中,因此對于這種情況時嚴厲禁止的,但是對于私企來說就不存在這類問題。
上述就是本期會計網對關于企業法人可否兼任財務負責人的全部內容了,相信大家看完后都能明白。想要學習更多的會計知識,請繼續關注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