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自己解除,需要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取消財務負責人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1、明確辦理地點。一個單位的財務負責人需要變更,那么就要到當地主管的國稅局以及地稅局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到這兩個局進行變更,否則出現了相關問題就將得不到有利依據;
2、填寫稅務變更申請。到稅務機關找稅務機關窗口人員辦理,告知工作人員申請事項,填寫稅務變更申請的表格,交給稅務部門審批。
3、提供身份證明。先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提供需要變更人員的相關信息,比如單位財務負責人以及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便稅務機關進行身份認證使用。
4、提供任職文件。應該向稅務機關提供新的財務負責人的任命文件,通常是任職通知或者任命書的文件形式,表示單位重新任命了一位新的財務負責人。
5、證明從業資質。想要成為公司的負責人就需要擁有相關資質,因此就需要提供相關資格證的復印件或者證明等。
6、通知管理人員。每個稅務機關都有專門的專管員管理制度,當進行人員變更之后就應該告知稅務機關的專管員。
相關政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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