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時的CMA學習和備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其中的重要考點,其中債券的內容在CMA考試中尤其重要,下面會計網將具體介紹債券的相關知識。
債券的定義
定義:債券是指公司或政府發行的一種長期債務工具。
1、債券的3個要素:
(1)面值是指在債券到期日支付給債權人的金額;
(2)票面利率指債券上標明的利率;年支付的利息除以債券的面值;
票面利率≠債券持有人要求的回報率;
(3)到期日:是指債券的年限,即在債券到期支付本金之前的時間。
2、債券契約→借款合約:
(1)受托人(一般為銀行)→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2)保護性條款:
①限制發行方的行為(如,限制流動比率的范圍);
②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不得發放過多現金股利)。
債券的類型
1、無擔保→無實物資產抵押:
(1)信用債券:
①長期無擔保;
②以企業的信用作為擔保;
③消極保護條款→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④清算時,信用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一般債權人。
(2)次級債券:
①清償順序排在權益性證券之前,其他債券之后;
②債券類別中,風險最大;
③債券類別中,收益最大(高收益債);
由于次級債券往往與可轉換債券結合在一起,而可轉換又是一項有利于債券持有人的期權,所以可轉換次級債券能降低投資者要求的回報率,進而降低企業債務的融資成本。
(3)收益債券:
①利息的支付取決于企業是否有盈余;
②降低財務杠桿→企業重組;
③破產清算時,收益債券仍優于次級債券及權益證券;
④債券類別中,收益第二大。
(4)垃圾債券
①垃圾債券是指在投資級別以下的高風險、高收益(通常無擔保)的債券;
②垃圾債券是有價值的。
2、有擔保→以實物資產抵押:
(1)抵押債券:
①風險(收益)小于無抵押債券;
②同一資產進行兩次抵押
風險:第一抵押權<第二抵押權;
收益:第一抵押權<第二抵押權;
資產證券化:通過抵押“未來穩定的現金”,獲取資金。
在ACCA考試中,Loan capital是LW科目里比較重要且存在有一定難度的考點,每年該考點都會出現在試卷上,對此會計網今天就跟大家詳解Loan capital知識點內容。
No.1、Borrowing power 借款權限
All companies registered under the Company Act 2006 have an implied power to borrow for purposes incidental to their trade or business.
所有根據2006年公司法注冊的公司都有一個默示的借款的權利,但是注意該種借款的用途只能是用于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不能私用。
此外,對于上市公司,董事們在使用借款權限時,不能濫用,所以對于董事本身來說,他自己也有一個最大的借款權限,如果在現實生活中,該名董事所借的款項超出了他所擁有的借款的限額,但是沒有超出公司借款的最大限額,那么公司可以追認這類借款合同。
No.2、Loan capital 借貸資本
借貸資本包括了企業所有一年以上的借款。
對于這類資本,它的最大特征為:本金和利息必須要償還。這是借貸資本與股本最大的不同,因為股本只有在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才有可能拿到。
No.3、Debentures 債券
債券是一種借貸資本的表現形式,是一種證明公司借款的文件。通常有三種債券類型:
(1) 單一債券(a single debenture):通常是向一個人發行,這個人一般為銀行,具體的借款條款都會有銀行來提供。
(2) 一系列的債券(debentures issued in series):通常是可轉讓的債券,一般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向企業提供不同的借款金額。但是這些借款都會被注冊成一系列的債券,即還款時,雖然每筆借款相對獨立,但都是按比例同一時間償還。
(3) 公開發售的公司債(debenture stock):由大量的lenders來認購,這樣的債券形式必須要提供債券信托證(debenture trust deed)。
No.4、Debenture holder v.s. Shareholder 債權人v.s.股東
我們有一類考題會把借貸資本和股本進行對比,因此我們要掌握兩者的相同點和區別。
兩者的相同點在于:債券和股票都是長期資本,均可轉讓,發行程序和轉讓程序相同。
兩者的不同點在于:
第一,從持有人的地位出發,持有債券的人我們稱之為debenture holder,屬于公司的債權人(creditor)。對于持有股票的人,我們稱之為shareholder,他們屬于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股東具有投票權,債權人不享有投票權。
第二,資本的回報方面,對于股東來說,通常情況下他們會拿到公司的分紅,金額不是固定的,主要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未來發展狀況來決定。對于債權人來說,每年只拿固定的利息。
第三,資本的返還方面,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幾乎不可能拿到本金。只有在破產清算時,股東才有可能拿回自己的本金,而且排在最后一位。而對于債權人來說,當債券到期,就可以拿到本金加利息。
第四,發行方面,對于股東來講,股票不可以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要大于等于票面價格,公司也無需提供擔保物。而對于債券,企業根據市場的環境可以折價,平價,溢價發行債券,并且可以在債券上設置抵押物。
來源:ACCA學習幫
債權人代位權,簡稱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因此,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除了債務人的債權要到期以外,債權人的債權原則上也應到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訴訟費用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目的在于確保權人的利益不因提起代位權訴訟而受到損害。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平時會計工作中,很多小伙伴會將債權人權益和負債混淆,債權人權益和負債該如何區分呢?會計網整理了有關內容,來一起了解下吧。
負債是什么?
負債指的是企業所承擔的可以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構成負債必備要素:
1、負債是現時存在的,必須償還的經濟債務;
2、須有確定的價值量
3、應當以企業付出的資產或者勞務來償還債務
負債以償還速度或償還時間的長短作為劃分依據,可以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
1、短期借款;
2、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3、應交稅費、應付利潤;
4、預收貨款、其他應付款;
5、應付職工薪酬
長期負債:
1、長期借款;
2、長期應付款;
3、應付債券。
債權人權益是什么?
債權人權益指的是債權人對企業的負債擁有索償權,他是企業負債的債主,可以享有到期收回債權本金及利息的權利。
債權人權益和負債的主要區別
債權人權益和負債主要區別可以理解為:負債是你欠了別人的錢,而債權人權益是你是債主的身份,是別人欠了你的錢,你對債權人擁有要求到期償還資產本息的權利。
債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債權人主要權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免除債務權、債權轉讓權和撤銷權。
一般來說,如果需要經營公司,為投資項目而進行貸款是在所難免的。如果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則需要提供一定價值的抵押物。抵押物一般為汽車、房子,那么汽車抵押貸款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汽車抵押貸款會計分錄
資產抵押,資產的所有權并沒有改變,所以單獨就資產抵押而言,是不需要做會計分錄處理的,只需要備查登記就可以了。貸款會計分錄如下:
借入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抵押借款
到期一次償還本息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借款-抵押借款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會計核算
財務費用屬于損益類科目中的費用類科目,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一般的費用類科目,借方記費用的增加,貸方記費用轉利潤數。減少費用一般是沖減費用,比如銀行利息,以紅數記財務費用的借方。支付了籌集資金中借款的利息費用(財務費用)是財務費用的增加,應該計借方。
短期借款的會計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為了核算企業的短期借款,應設置“短期借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取得借款的本金數額,借方登記償還借款的本金數額,余額存貸方,表示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數額。本科目按借款種類、貸款人和幣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在資金鏈發生問題時,一般會選擇與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向銀行貸款。企業以房屋抵押貸款的,具體應如何做賬?
房屋抵押貸款怎么做賬?
案例:A企業以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借入1年期抵押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為8%。請問如何做賬務處理?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1000000
貸:短期借款——抵押借款 1000000
2、到期一次償還本息時:
借:短期借款——抵押借款 1000000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1000000×8%) 80000
貸:銀行存款一一人民幣戶 1080000
短期借款是什么?
短期借款:具體指企業按照生產經營的需要,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在一年以內的各種借款,主要有經營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票據貼現借款、結算借款、賣方信貸、預購定金借款等。
短期借款主要核算三個內容:
1、取得借款的核算;
2、借款利息的核算;
3、歸還借款的核算。
一般短期借款借入期限不長,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根據取得的金額入賬。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是企業理賬活動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耗費,應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核算。
財務費用: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注意這些費用不計入財務費用:
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開辦費;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發生的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在“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等科目中核算。
公司運營周轉需要,會采取抵押貸款的方式來獲得資金,抵押貸款要怎么做會計分錄呢?對抵押的資產是否需要做特殊的賬務處理?
公司抵押貸款的會計分錄做法
收到銀行貸款:
借:銀行存款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每月還款:
借:財務費用 / 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應付利息
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直至貸款還完,即短期借款賬戶清零。
公司如果是用固定資產作抵押,固定資產科目是不受影響的,抵押設備可以正常計提折舊。
公司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購買價+分期付款管理費及利息)
貸:應付賬款(購買價-首付款)
其他應付款——分期付款管理費(利息)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債權人撤銷權,簡稱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此撤銷權不同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生效的法律關系。撤銷權效力擴及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沒有擴及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體現為:①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②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并目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此處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一日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不動產抵押是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的一種信用行為,也是一種物權擔保。不動產抵押貸款是一種常見的抵押形式,那么具體指的是什么?
一、什么是不動產抵押貸款?
1、定義:不動產抵押貸款通常是指以房地產或企業設備抵押品的貸款。
2、特征有:從屬性、優先受償性、補充性、特定性、不轉移占有性等等。
二、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效力如何體現?
1、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居民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是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的,但會影響抵押權的成立。假如未辦理抵押登記,則不能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且抵押權不成立。
2、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對方當事人的抵押權是成立的。
三、不動產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部分不動產和不動產土地所有權、沒有地上建筑物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等不能抵押。
四、不動產抵押登記
不動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具體會出現一下三種情況,第一種,只簽訂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第二種,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不辦理抵押登記時但扣留抵押不動產的產權證書,第三種,不辦理抵押登記,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賦予公證文書以強制執行力,但辦理抵押合同公證書。
抵押貸款相關會計分錄主要涉及發放貸款的處理和抵押貸款收回的處理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發放貸款的處理
會計部門收到信貸部門轉來的有關單證,經審查無誤后,根據有關規定及借款人的要求辦理轉賬。貸款發放時,銀行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抵押貸款——借款人貸款戶
貸: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戶
抵押貸款收回的處理
抵押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應主動提交還款憑證,連同銀行出具的抵押品代保管收據,辦理還款手續。銀行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戶
貸:抵押貸款——借款人貸款戶
利息收入——抵押貸款利息收入戶
抵押貸款解釋
抵押貸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抵押而發放的一種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有權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收入中優先收回貸款本息,或以該抵押物折價充抵貸款本息。
抵押貸款適用對象
抵押貸款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可以申請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時間和方式
在抵押貸款中,流動資金貸款最長不超過1年,固定資金貸款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抵押貸款一般采取逐筆核貸的貸款核算方式。
抵押貸款抵押物選擇
商業銀行選擇的抵押物必須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可以流通、易于變現和處分。抵押物的使用期必須長于借款期,貸款到期后,抵押物的變現價值應大于借款本息。
對于房屋貸款業務,會計人員一般會將這筆貸款計入短期借款科目、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償還利息時,計入財務費用科目核算,相應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房屋抵押貸款如何寫會計分錄?
案例:A企業以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借入1年期抵押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為8%。請問如何做會計分錄?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1000000
貸:短期借款——抵押借款1000000
2、到期一次償還本息時:
借:短期借款——抵押借款1000000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1000000×8%)80000
貸:銀行存款一一人民幣戶1080000
財務費用如何理解?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商業匯票貼現發生的貼現利息、企業發生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利息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資本化的利息外)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凈額。
匯兌損失,指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采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折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相關的手續費,指發行債券所需支付的手續費(需資本化的手續費除外)、開出匯票的銀行手續費、調劑外匯手續費等,但不包括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續費等。
銀行存款如何理解?
銀行存款是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
根據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每一企業都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開立存款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企業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限額以內,可以保存少量的現金外,都必須存入銀行。
企業的銀行存款主要包括:結算戶存款、信用證存款、外埠存款等。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由出納員負責辦理。每筆銀行存款收入和支出業務,都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雙方當事人若是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則需訂立不動產抵押合同。那么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都有哪些?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不動產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對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根據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及相互關系,抵押登記對不動產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應細化到以下三個方面:
1、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只要當事人雙方根據要約和承諾的規則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即告成立。而抵押登記是當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疇,所以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不受抵押物是否進行登記的影響。
2、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體現了國家對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若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抵押登記的規定,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因此不能絕對地以抵押物是否進行登記來認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不動產抵押如何理解?
不動產抵押是債務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
這里指的第三人通常是保證人,抵押物不一定由債務人提供,保證人也可以通過抵押的形式為債務人提供保證。
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設立;當事人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權作為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將其進行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以該財產作為一種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以該行為的所得優先償還債務的物權。
質押權內容
質押的具體財產即為質物,提供財產的即為出質人,擁有質權的債務人即為質權人。質權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抵押合同在質權人占有質權或者將質權轉移給質權人時生效。
質押權分類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類。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且其效用不會受損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標的物為可轉讓的權利的質權。
享有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當使財產滅失或毀壞,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可能出現滅失或毀損財產的情況時,出質人可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清償債務以取回質物,此種情況下,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一個相應的擔保,債務人不提供的,可以通過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保護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前兌現或者提取貨物,前提條件是權利質權中規定的各種票據的日期在債務履行期之前,并且質權人同意為提前清償債務而兌現價款或者提取貨物,或者質權人同意第三人保證金。
質押權、抵押權區別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特定財產的占用,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財產拍賣或變賣以償還債務。抵押權與質押權最大的區別主要就是抵押情況下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企業必須進行轉移占有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