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比新舊會計準則,我們可以發現提存計劃和受益計劃有著明顯的區別。新會計準則中提出了離職后福利的概念,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提存計劃和受益計劃二者的區別
(1)設定提存計劃,指的是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在員工離職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屬于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指的是除了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例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在舊準則中沒有對這個業務做出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是在新準則中就對處理方法進行了規范。設定受益計劃在具體操作上比較麻煩,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并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了重大影響。
新準則相比于舊準則的主要變動之處如下:
(1)更全面的闡述了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
(2)在正文中加入了辭退福利、利潤分享計劃、帶薪缺勤等定義和處理方法;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核算方法和概念。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辭退福利、離職后福利、短期薪酬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利潤分享計劃、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帶薪缺勤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準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