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發生的有關經濟業務如下:(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800萬元專門用于已開工的廠房建設,年利率為6%,貸款期限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銀行貸款600萬元,年利率為8%,貸款期限為3年。(3)2014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廠房建設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別使用從丁銀行取得的貸款200萬元和100萬元。2014年12月2日,根據廠房建設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購設備一臺,設備不含稅價40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款項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4)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2015年1月1日,與丁銀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對丁銀行的貸款進行債務重組,丁銀行對該項貸款未計提減值準備,丁銀行同意將該筆貸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免除積欠利息30萬元,本金減至580萬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時規定,自2015年起,若甲公司當年盈利,則年利率恢復至8%,若當年未盈利,則年利率維持6%,甲公司估計在債務重組后很可能盈利。(5)2015年6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以其一批產品抵償所欠乙公司設備的款項,該批產品的不含稅售價為380萬元,實際成本為300萬元,按規定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已對該筆貸款按6%比例計提了壞賬準備。假設甲公司建設的廠房于2014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除此廠房建設外,甲公司無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79.甲公司2014年度應計入廠房建設工程成本的利息費用為()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