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2016年計劃投資購入一臺新設備,有關資料如下:(1)該設備的初始投資額是600萬元,購入后無需安裝直接投入使用。預計該設備投產后每年給公司增加300萬元的銷售收入,同時每年增加付現成本85萬元。(2)預計該設備投產后,第一年年初的流動資產需要額為20萬元,流動負債需要額為10萬元。第二年年初流動資產需要額為40萬元,流動負債需要額為15萬元。(3)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預計殘值率為5%,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該設備在第4年年末需要支付修理費用4萬元,最終報廢凈殘值為40萬元。(4)假設公司的所得稅稅率為25%,需求最低投資報酬率為8%。已知:(P/A,8%,6)=4.622;(P/F,8%,1)=0.925;(P/F,8%,4)=0.735;(P/F,8%,6)=0.63。71.該設備投產第二年,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投資額是()萬元。
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簽訂1份買賣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約定交貨。貨物存在隱蔽瑕疵,乙公司當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發現貨物存在瑕疵,當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對該瑕疵予以補救并賠償。甲公司與8月1日回函,拒絕了乙公司的要求。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本案乙公司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為(?。?。
(二)甲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擬采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籌集資產用于新建一條生產線(包括建筑物建造,設備購買與安裝兩部分)。2015年1月1日,甲公司經批注發行5年期,面值為3000萬元、按年付息一次還本、票面年利率為6%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收款2900萬元。款項于當日收存銀行并專戶存儲,不考慮發行費用。債券發行2年后可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初始轉股價為每股10元。(按轉換日債券的面值和應計利息總額轉股,股票面值為每股1元)。假設2015年1月1日二級市場上與公司發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債券的市場利率為9%。2015年2月1日,新建生產線的建筑物開始施工,并支付第一期工程款750萬元和部分設備款200萬元,5月21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000萬元,9月21日生產線的設備安裝工程開始,并支付剩余款350萬元,12月31日設備和建筑物通過驗收,交付生產部門使用。并支付建筑物施工尾款450萬元。2015年甲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籌集資產的專戶存款實際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25.5萬元,其中1月份存款利息收入為3萬元。2016年1月3日,甲公司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180萬元。已知:(P/F,6%,5)=0.7473;(P/A,6%,5)=4.2124;(P/F,9%,5)=0.6499;(P/A,9%,5)=3.8897。75.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權益成分的初始入賬金額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