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9年5月委托黃河公司(一般納稅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甲公司發出原材料成本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35000元(不含增值稅),黃河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5000元,該批應稅消費品已經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假定甲、乙公司均適用增值稅稅率13%、消費稅稅率10%,則甲公司將委托加工消費品收回時,其入賬成本為()元。
甲公司2014年12月1日購入一臺設備,原值為200萬元,預計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率為4%,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對該設備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減值跡象。根據當日市場情況判斷,如果將該設備予以出售,預計市場價格為85萬元,清理費用為3萬元;如果繼續使用該固定資產,預計未來3年現金流量值為80萬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則2016年末該設備應計提減值準備為( )萬元。
2017年5月,甲公司用一項賬面余額為250萬元、累計攤銷為110萬元、公允價值為200萬元的無形資產,與乙公司交換一臺生產設備,該生產設備賬面原值為200萬元,累計折舊為60萬元,公允價值為160萬元。甲公司發生設備運輸費5萬元,設備安裝費10萬元,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補價40萬元。假定該項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不考慮增值稅及其他相關稅費,則甲公司換入該設備的入賬價值為(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