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會計網發現,有不少人達到退休年齡之后,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但退休返聘人員和正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有一些差異,最近就有粉絲來問,退休返聘人員為什么不能簽勞動合同?還對工資的發放、社保的繳納等問題產生了疑惑。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解決一下這些問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終止。這是勞動法規定的,這一點上不存在爭議。也正因如此,一般情況下,退休返聘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不過實踐中發現,有些用人單位存在這樣的現象:部分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用人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仍繼續用工,按勞動關系處理。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地區而異,建議以當地勞動局的說法為準。
另外,大家可以看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不一樣的地方。
既然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么下一個問題就來了:給退休返聘人員發的工資,應該如何繳納個稅呢?
退休返聘人員取得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補貼不包括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取得再任職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注:放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相關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
根據前文所述,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因此,企業不需要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
再多說兩句,假如本單位存在滿足退休條件,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單位的社保經辦人要及時辦理社保減員。
另外,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或醫保繳費年限不足,需要延長繳費的員工,社保經辦人除了要辦理社保減員外,還要提醒員工以以個人名義,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申請繼續參保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或職工醫療保險,以免影響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醫保保險。
此外,還有很多會計朋友會關注退休返聘人員的病假、年假等工資問題。
關于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務合同上明確,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來執行。
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因此,單位可以與退休返聘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帶薪假期。
以上就是關于退休返聘人員的合同、個稅、社保和假期等問題的回復啦,大家如果還有其它了解的,快快來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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