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今日起開啟,對于不了解個稅匯算清繳的小伙伴們,不妨先了解清楚以下這些事項。
一、綜合所得的范圍
包括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是所有的個人所得都需要匯算清繳,只有四項綜合所得才需要匯算清繳。
買彩票的所得?開個個獨或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出租房屋的租賃收入,是不是綜合所得呢?不是。所以不需要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的概念
一個居民個人在一個年度內,要把他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這四項收入自行匯總,來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然后用這個年度的應納稅額減去他已經預扣預繳的稅額,來確定它納稅年度應補稅或者退稅的金額,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且繳清稅款。這個匯算清繳,只針對居民個人,而且只針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后的匯算清繳申報,跟原來我們要做的12萬所得的申報相差很大。那個12萬所得的申報,是一個所有的收入的申報。而這個匯算清繳,只針對四項綜合所得。
三、收入所屬年度
收入所屬年度就是居民個人取得收入的這個時間。我們現在一般來說,判定個人的收入取得時間都是以實際取得收入為基準。我們以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來確定綜合所得的所屬的納稅年度。實際取得這個工資是在2020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屬于2020年度;我實際取得收入是在2021年的1月4日,那么就屬于2021年度。
按照我們目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年度應當自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個跟日歷的時間是一樣的,我們在2021年要做2020納稅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這個2020納稅年度涵蓋的期間,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的12月31日。
四、三種情形個人無需辦理個稅匯算清繳
即日起至6月30日,有需要的納稅人可通過自己辦、單位代辦和請人辦三種方式辦理匯算清繳。根據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個人無需辦理:一是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二是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是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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