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又到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了,與上年相比,今年個稅匯算清繳會存在哪些變化?我們來看看吧。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12個變化!
1.單位代為辦理確認:增加電子等方式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
【實務理解】(1)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次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
(2)增加了電子確認方式,即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完成確認后,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2.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3.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可以要求單位代辦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4.增加“主要收入來源地”概念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5.增加“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6.與理2019年度匯算相關聯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通過關聯納稅人2019年度的申報記錄,提醒納稅人依法誠信申報辦稅、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稅人的涉稅信用記錄。
7.預填服務范圍增加:2019年度為兩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保險經紀人、證券經紀人),2020年度擴大到工資薪金、所有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部四項綜合所得。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年度匯算開始后,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收入、已預繳稅款等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了。
8.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可以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網上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9.開放網上稅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境外所得申報的便利性,2020年度匯算還將開放網上稅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10.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在全面梳理納稅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我們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導納稅人準確填報。比如,對于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復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稅人,我們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在綜合所得中依法準確享受扣除。
11.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為防止納稅人誤操作刪除已有的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我們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稅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以通過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
12.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為防止個別納稅人通過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稅申請的方式干擾匯算正常秩序,我們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果納稅人撤銷退稅申請的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自動取消納稅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稅人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后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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