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汽車,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會計人員核算車輛購置稅時,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嗎?
車輛購置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核算嗎?
車輛購置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一)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與稅法中,對于外購固定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進行資本化的規定是一致的。外購汽車發生的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牌照費等均屬于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的稅費,以后期間通過折舊進入損益。
由于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車輛購置稅,是作為固定資產的車輛的購置成本的有機組成部分。不繳納購置稅,車輛就不能掛牌上路,所以,繳納購置稅,是為了讓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產生的必要支出。
購入汽車的相關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機動車發票不含稅金額+車輛購置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機動車發票稅額)
管理費用(保險費等)
貸:銀行存款等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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