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不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因此,判斷一項贊助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取決于該項費用是否具有廣告性質。
贊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廣告性質?
1、合同性質是否是有償雙務合同,即合同雙方一方支付費用,一方提供廣告服務。
2、支付費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現出來。
3、支付對象是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
4、企業支付費用是否取得內容為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的發票。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我司為快銷行業企業,為了能夠從某高校當中招聘到更好的應屆畢業生,我司給某高校的畢業典禮贊助了點錢,對方允許我司在畢業典禮上進行公司的宣傳,可以放置一些帶有我司logo的易拉寶。請問我司這種贊助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描述,該公司給某高校的贊助支出目的是從該高校中招聘應屆生,并且也能夠在高校的畢業典禮上進行廣告宣傳,我們認為該公司情形屬于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據此,該公司的上述支出,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此外,為了避免稅務機關認為此支出為不可稅前扣除的贊助支出,相關合作合同盡量不要體現“贊助”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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