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個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采取自行辦理的方式,也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辦理。那么什么時候進行個稅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有哪些?
新稅法制定后,居民個人要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為促進納稅人遵從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更改工薪所得扣繳法,實行累計預扣法,使大部分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免予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同時,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具體包括:
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任意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合計年收入額減去“五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也需要匯算清繳。
3、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應進行匯算清繳。
4、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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