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年都應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完成匯算清繳工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生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情況的,可以申請退稅。
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會計分錄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其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重新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退還多繳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什么?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以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為依據,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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