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計劃在今年年底(12月)購置新的車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計入固定資產需要次月開始計提折舊,那就要在明年1月計提折舊了。請問公司是否可以享受500萬以內購進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在進行今年匯算清繳時一次性扣除,還是在進行明年匯算清繳時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只要公司是在此規定的期間購買的不超過500萬元的車輛,且取得相應發票,那么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投入使用的次月即為明年1月,因此,公司可以在進行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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