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屬于屬于旅游服務業行業,在去年11月成立,去年開始的進項稅加計抵減政策是否適用?如果適用,現在公司屬于籌備期,是否可以進項加計抵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加計15%抵減增值稅。
同時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旅游服務公司屬于生活服務行業,可以適用加計抵減的政策。但公司目前尚處于籌備期,在沒有取得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不滿足四項服務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50%的規定,所以無法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只有當企業有3個月的銷售收入占銷售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才可以自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