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了一處單價500萬元以下的辦公樓,公司支付的這筆費用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呢?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文件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因此,公司購買的單價為300萬的辦公樓不能夠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公司去年購買了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沒有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今年還能不能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因此,如果在去年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相當于放棄了優惠,以后年度不可以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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