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中,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必繳納的稅種之一,然而很多財會人不清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該計入到什么科目,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問: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具有所得稅的性質,能否將其計入“所得稅費用”科目?“財會[1995]15號文”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該文件是否作廢?
答:首先需明確,土地增值稅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因此,二者是不同的兩種稅。
其次,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為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對房地產企業銷售作為存貨的房地產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屬于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我們理解應在此科目核算。
因此不能將土地增值稅計入“所得稅費用”科目,而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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