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在出差時取得的滴滴打車的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按照票面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允許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企業收到的滴滴打車發票屬于運輸服務項目內容,并且注明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那么允許按照票面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發票注明的購買方信息是個人信息或者不屬于運輸服務項目,那么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