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對象主要為廣告、娛樂行業,企業符合哪些條件時,需要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企業符合哪些條件應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
符合以下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應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一是當前屬期存在有效文化事業建設費稅費種認定信息;
二是繳納義務人已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信息登記。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的3%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哪些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具體需要交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項目如下:
1、廣告代理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廣告發布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3、廣告宣傳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4、廣告播映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5、廣告展示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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