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最近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顯示是稅務機關代開的,但是備注欄里面蓋的是對方單位的財務專用章。企業取得的這張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可以正常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 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因此,企業取得稅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加蓋的章為財務專用章而不是發票專用章,但仍然符合規定,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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