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虛開發票會受到嚴厲處罰,如果收到虛開發票怎么辦?在稅法上有“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具體如何處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怎么界定虛開發票?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什么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是指付款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存在真實的交易,且付款方不知道取得的發票是虛開的。付款方在主觀上不具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觀上是非故意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可認定為“善意”,對付款方(受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處理
1.如果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受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被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需要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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