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jiān)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 經(jīng)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 經(jīng)2名監(jiān)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根據(jù)規(guī)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nèi),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因此,選項A、C表述錯誤。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因此,選項B表述錯誤。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