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考察的大多是法律條款,需要考生記憶的地方很多,每一句話都要仔細斟酌,大家在平時學習的時候就要多看例題,掌握出題的方式。下面是中級會計考試第一批次的真題回顧,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
陳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約定,陳某應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價值100萬元的M設備出資。陳某遂向乙合伙企業(下稱乙企業)訂購一臺M設備,約定7月20日交付設備,若遲延交付設備需支付4萬元違約金。陳某住所地為P縣,乙合伙企業住所地為N縣,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為Q縣。7月20日,乙企業未按期交付設備,陳某催告乙企業交付,乙企業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無法交付。乙企業為支付違約金,向陳某簽發一張現金支票,記載付款日期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陳某得知乙企業已經生產出M設備,要求乙企業繼續履行合同,乙企業以已經支付違約金為由拒絕交付。因乙企業未交付設備,陳某未按期交付出資,甲公司未能按期生產。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陳某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并就甲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8月15日,陳某聘請搬家公司到乙企業倉庫強行運走一臺M設備。8月16日,乙企業更換合伙事務執行人后,向Q縣法院起訴主張與陳某的合同無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務執行人超越權限與陳某訂立合同,陳某對合伙協議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結合民事訴訟、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物權法、合同法、票據法等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企業以已經支付違約金為由拒絕交付,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陳某強行拉走設備是否享有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陳某賠償損失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乙企業向Q縣法院起訴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乙企業主張合同無效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解析:
(1)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無效。根據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陳某強行拉走設備不享有所有權。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題中,陳某找人強行運走設備,屬于非法占有,并非“出賣人交付動產”,因此陳某不能取得所有權。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雙方沒有實際履行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Q地,因此乙企業向Q地法院起訴不符合規定。
(6)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陳某不知道合伙協議的限制,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